以案说法:外籍华人投资的公司能不能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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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出现外籍华人,这种情况能否顺利挂牌?
《新三板案战:操作详解与实例要点》是国内首部全面介绍新三板操作实务的书。在介绍新三板挂牌标准、条件之后,以大量篇幅梳理这些年来挂牌过程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案例,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作者为新三板服务中心执行董事涂成洲先生。
广州市赛普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开始提出挂牌申请,股转系统在该公司挂牌前审核中发现问题:公司股东林穗珍是外籍华人。
赛普特(835346):
赛普特是一家集新药研发、医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以及技术转让为一体的综合性医药科技公司。公司主要研究方向是研发神经元保护剂。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化学药安脑三醇( YC-6) 1,主治急性缺血性脑中风, 已经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已进入一期临床试验阶段。
http://s11/mw690/001DVm6Hzy78RaAFpiica&690
监管部门遂要求主办券商、律师进一步核查林穗珍女士是否根据 《国籍法》、《身份证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公司、办理在华就业等相关手续并对是否存在代持、股权明晰、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合规经营发表明确意见。
该公司聘请的律师在查阅有关法规并进行对照之后,发现公司股东林穗珍的投资者身份确实存在瑕疵,但通过整改,仍然可以合法合规。
经过调研和思考,该律师提交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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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穗珍女士是否依法设立公司?公司是否满足依法设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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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穗珍女士是否办理在华就业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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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代持、股权明晰?是否合法合规经营?
1、赛普特的设立符合《公司法(2005 修订)》 第二十三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
2、赛普特有限的设立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
3、赛普特设立程序存在如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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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穗珍女士于 2010 年 04 月 27 日取得美国国籍,但是未及时申请办理注销中国国籍的相关手续,仍可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在中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由于林穗珍女士同时持有及使用美国护照和中国居民身份证,产生了事实的双重国籍现象。按照《国籍法》的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http://s1/mw690/001DVm6Hzy78Rb0882A6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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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赛普特的工商登记档案,林穗珍女士设立赛普特时使用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国居民身份证。由于林穗珍女士在设立赛普特时已经取得美国国籍,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将赛普特设立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赛普特在设立程序上存在瑕疵。
http://s10/mw690/001DVm6Hzy78RaH3FDbb9&690
4、虽然赛普特有限设立时存在上述瑕疵,但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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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普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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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普特设立时,林穗珍女士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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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普特对设立程序瑕疵进行的纠正:林穗珍女士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子颜充,赛普特对设立程序瑕疵进行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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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普特自设立以来,并未因上述事项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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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穗珍女士的出资来源于境内且及时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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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设立至今的经营业务不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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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穗珍女士已出具书面承诺,如果其国籍问题所产生的设立程序瑕疵导致赛普特或股东遭受任何损失,林穗珍女士将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赛普特不会因林穗珍女士的国籍问题而遭受额外的损失。
http://s15/mw690/001DVm6Hzy78RaJ6eUm7e&690
林穗珍女士是否办理在华就业等相关手续?
1. 关于林穗珍女士的双重国籍问题,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农林派出所的说明,林穗珍女士于 2015 年 11 月 25 日已经办理完毕注销中国户籍手续。
2. 林穗珍女士已经办理在华就业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林穗珍女士确认,林穗珍女士现持有广东省外国专家局于 2013 年 08 月 26 日签发的《外国专家证》,证件有效期至 2018 年 07 月 01 日,《外国专家证》所登记的林穗珍女士聘用单位为赛普特。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林穗珍女士确认,林穗珍女士已于 2013 年 11 月 05 日取得外国人居留许可,经登记的居留事由为工作,许可的有效期至 2018 年 11 月 04 日。
http://s4/mw690/001DVm6Hzy78RaKZEZR93&690
是否存在代持、股权明晰?是否合法合规经营?
(一)是否存在代持、股权明晰?
根据赛普特工商查询档案资料、赛普特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赛普特出具的声明和保证,赛普特股东所持赛普特的股份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代持的情形。林穗珍女士亦出具书面说明,其股份转让给其子颜充系其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与颜充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赛普特股东的历次出资真实且均已缴足,并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赛普特历次股权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赛普特设立时的 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权明晰,不存在潜在纠纷及风险。
(二)是否合法合规经营?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赛普特和控股股东出具的声明和保证,赛普特和控股股东在报告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赛普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赛普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报告期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http://s6/mw690/001DVm6Hzy78RaOqjZ365&690
本书还举了一个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外国国籍的案例,案例的主角是金侨教育(835497),涉事者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朝晖。
主办律师经核查后向监管部门提交法律意见书,表示:
(1)现阶段刘朝晖属中国公民,其投资的金侨教育属内资企业,不违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相关规定。
(2)刘朝晖投资金侨教育有限公司在前,其取得他国国籍在后,如刘朝晖以后成功申请注销中国国籍,成为外国公民,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9年第6号)第五十五条“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规定,以及湖南省商务厅《关于确认湖南金侨教育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性质等问题的函》,金侨教育亦属内资企业,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不违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以上两家公司最后都顺利挂牌。
注:本文根据涂成洲所著《新三板案战》一书中有关章节编写。该书将在今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如有需要,请加小助理微信,长按识别以下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szneeq001”。
以下是《新三板案战》内容概览:
理论篇 | 案例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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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三板发展历程及现状 | 1 | 股东主体适格性问题 |
2 | 新三板的由来 | 2 | 出资合法合规性问题 |
3 | 新三板的发展现状 | 3 | 改制设立问题 |
4 | 新三板的发展趋势 | 4 | 股权问题 |
5 | 新三板的价值和功能 | 5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适格性问题 |
6 | 新三板的挂牌标准 | 6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7 | 新三板的挂牌条件 | 7 | 业务资质 |
8 | 新三板拟挂牌企业的“硬伤” | 8 | 独立性问题 |
9 | 尽职调查 | 9 | VIE架构 |
10 | 法律尽职调查概述 | 10 | 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挂牌 |
11 | 法律尽职调查的主要途径及内容 | 11 | 关联交易 |
12 | 股份制改造 | 12 | 同业竞争 |
13 | 股份制改造的动因与原则 | 13 | 环保问题 |
14 | 股份制改造前期准备工作 | 14 | 主要资产 |
15 | 股份制改造的标准与程序 | 15 | 劳动用工 |
16 | 股份制改造方案设计 | 16 | 安全生产 |
17 | 新三板交易规则及相关制度 | 17 | 诉讼和仲裁 |
18 | 新三板交易规则 | 18 | 税收问题 |
19 | 新三板定向发行制度 | 19 | 行政处罚 |
20 | 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制度 | 20 | 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托管后挂牌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