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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挂牌过程中,若发现公司有出资不实问题,对挂牌有无影响?
《新三板案战》简介
《新三板案战:操作详解与实例要点》是国内首部全面介绍新三板操作实务的书。在介绍新三板挂牌标准、条件之后,以大量篇幅梳理这些年来挂牌过程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案例,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作者为新三板服务中心执行董事涂成洲先生。
四川华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挂牌。在申请挂牌过程中,股转系统发现公司有出资不实问题,要求公司主办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背景资料:四川华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四川遂宁市挂牌企业。主要生产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防爆电气、防爆灯具等产品,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了多项国家专利。公司的产品全方位满足石油、化工、消防以及输配电工程、石油井场供电系统等多个领域的使用需求。2014年被授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一、问题描述
关于出资的合法合规,股转系统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
2、请核查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资程序完备性和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3、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查出资瑕疵的形成原因、具体情形,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或财务的影响;
对公司前述出资瑕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意见;
核查公司针对出资瑕疵所采取的规范措施情况,并对规范措施是否履行相应程序并合法有效、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出资瑕疵及其规范措施是否会导致公司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发表意见;
另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采取的规范措施涉及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问题答复
该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股转系统提出的问题提交了补充法律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经核查公司历次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公司章程等会议报告后,公司自成立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共发生一次首次出资及六次增资,除以土地使用权评估出资850万元外,其他均以货币出资,货币出资部分均已实际缴纳。
2012年1月股东谢伟向公司增资1500万元,其中以货币增资650万元,以土地使用权评估出资850万元,除此外,公司历次出资均为货币出资。而谢伟在2012年1月增资事项中以土地使用权评估出资的850万元出现的瑕疵,已由谢伟在2015年7月以货币资金进行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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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的出资瑕疵及其解决
经公司律师核查,2012年1月,股东谢伟以华泰有限购买取得的面积为10174.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850万元对华泰有限出资,谢伟以该土地进行出资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为解决前述谢伟出资不实的情况,2015年7月华泰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谢伟以现金850万元补足出资,并于2015年7月缴足。
2015年12月7日,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说明》:“经我局约谈,鉴于该行为已自行纠正,我局对公司该次出资不实的行为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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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华泰电气于2016年4月成功挂牌。
三、根据上述案例表明了核查股东出资的必要性
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认缴相应比例的出资额,并登记于公司章程中,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从上述定义可见,股东出资实际隐含着股东认缴出资与股东实缴出资的双重含义。
股东出资的形式有多种,包括资本、实物、专利等,下面我们将根据股东出资不实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提供解决思路。
1、出资不实
出资不实主要指股东出资不实,即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充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出资不及时的行为。出资不实将构成企业新三板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实践中,出资不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未进行评估作价的或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出资额;
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以非法律规定的资产出资;
股东用于出资的资产存在权属瑕疵;
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款项经营。
解决思路:
核实出资不实的具体情形,如实披露。中介机构根据各方尽职调查情况如实、完整、准确地对出资不实的事实进行披露并作出判断。
对症下药,给出最佳解决方案。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出资不实的性质进行准确把握,然后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给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比如,拟挂牌企业出资没有及时到位的,通常建议公司股东及时现金补足出资,并确认该出资瑕疵没有对任何第三方造成实质性影响。为避免出现出资瑕疵,建议公司设立时和现有股东都就出资瑕疵出具责任兜底承诺。
为解决出资不实采取的规范措施如果涉及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的,还需要由专业机构(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就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给出明确意见。
请工商管理部门出具专项无违法、违规证明。但如果该出资瑕疵在工商管理部门有历史记录,则建议最好让工商管理部门就该出资瑕疵出具一份专项合规证明。
2、实物出资未经评估问题
实物出资未经评估是指在企业设立或历史增资过程中,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但是该出资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实物出资进行评估,由此构成了股东实物出资的瑕疵。
我国法律法规允许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同时明确要求要对实物出资额进行评估。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在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解决思路:
核实历史上实物出资的实际投入状况,披露该实物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关联性。要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来核实实物出资的实际投入情况及其是否存在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情形。还需要核查用于出资的实物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关联性,是否为公司生产经营重要的资产。
在弥补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出资瑕疵时,拟挂牌主体通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规范措施:①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以相应货币资金置换原实物出资,并进行验资复核。②依法聘请有证券、期货资格评估机构进行追溯评估(如实物还存在)。无论采取以上任一规范措施,都建议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能分别出具说明和承诺函。
详细说明该出资瑕疵对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拟挂牌主体要对实物出资的资产清单、出资过程和实物使用情况等进行如实详细的披露,并由律师和会计师对其出资瑕疵的情形和规范的过程进行说明,论证该出资瑕疵对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出资问题
专利出资问题,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中,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在此过程中涉及权属、作价和出资程序问题,用以出资的专利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属于职务发明、是否有潜在法律风险、专利出资是否评估、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已交付;专利与公司业务的关系,是否与公司业务紧密相关并对公司的业绩有贡献作用。
我国法律法规允许股东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但须对出资的专利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依法办理专利权的转移手续。确保该专利技术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解决思路:
对出资的专利技术进行评估。应当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的专利技术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专利技术的资产价值时,既要核查专利技术出资的合理性,也要核查专利技术和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性和该专利技术对公司经济效益的影响,综合对出资的专利技术进行评估。
披露该专利技术的减值风险。专利技术是否具有减值风险会对评估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导致出资不实的情形。应当结合该行业的技术发展情况,专利出资股东需要说明和披露该专利技术是否处于专利保护期,是否具有排他性,在其相应的领域处于什么发展阶段等。同时由拟挂牌主体出具说明书,对该专利 技术的减值风险作出说明和披露。
披露该专利技术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出资的专利技术应当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有一定的关联性,否则会导致出资不实的情形,但若公司对该专利技术存在重大依赖,也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由拟挂牌主体出具说明书,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声明或者承诺函,说明公司对该专利技术的依赖程度,排除重大依赖的情形。
确定该专利技术的权属,排除职务作品的可能,披露该专利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若拟挂牌企业的专利技术出资环节存在问题,公司需要采取减资、现金置换或者现金补正等解决方式并请会计师事务所重新验资,以确保出资充足。
此外还有“债权出资问题”、“股东以借款出资的问题”等,解决办法详见《新三板案战:操作详解与实例要点》。
注:本文根据涂成洲所著《新三板案战》一书中有关章节编写。该书将在今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如有需要,请加小助理微信,长按识别以下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szneeq001”。
作者简介
《新三板案战》作者:涂成洲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设计者。从事法律工作20余年,IPO、新三板挂牌项目数量全国领先。主要擅长资本与证券市场类、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类、投融资类、公司治理类法律业务。已经出版主要作品有:《包装上市:揭秘中小企业上市之道》、《创业板上市实战:操作流程与案例评析》、《创业板上市操作指南》,均由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