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意见》解读(七)
(2013-12-18 09: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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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成洲新股发行自主配售信息披露资本市场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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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革新股配售方式
(一)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网下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发行人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网下配售原则和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承销商应当按照事先公告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二)网下配售的股票中至少40%应优先向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上述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投资者进行配售。
解读:采用主承销商自主配售,给予承销商自主选择的权利,从而使承销商会考虑发展自己的客户,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在给予券商巨大权力的同时对披露的要求则可以尽可能防范暗箱操作,让市场各方进行监督。网下配售至少40%优先配售给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是一大亮点,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参与到发行定价机制当中。
(三)调整网下配售比例,强化网下报价约束机制。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余下部分向网上投资者发售。既定的网下配售部分认购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网上回拨股票。
(四)调整网下网上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解读:根据公司股本确定网下配售比例,但是60%和70%两者要求差距并不大,同时明确认购不足的中止发行不得向网上回拨,增加发行人和承销商网下配售的压力考虑市场实际情况,而不是乱定价或者任意回拨。同时确定了网上认购倍数较高时回拨的比例达到20%和40%,理论上,网上发行的比例可达80%,从而使个人投资者能够自主判断风险并确定认购数额。
(五)改进网上配售方式。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进行配号、抽签。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制订网上配售的实施细则,规范网上配售行为。发行人、主承销商应根据相关规则制订网上配售具体方案并公告。方案必须明确每位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上限,该上限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解读:限定网上申购投资者的条件,同时综合考虑市值及资金量,不单纯采用市值配售,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自主权,从而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减少新股申购对二级市场的冲击,另也明确了申购上限是初始发行的千分之一,避免单个投资者控制申购。
(六)强化股票配售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制作配售程序及结果的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开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参与自主配售的条件、配售原则;自主配售结束后应披露配售结果,包括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名称、报价、申购数量及配售数额等,主承销商应说明自主配售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数量的投资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配售结果中列表公示。
发行人、主承销商、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及相关利益方存在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中予以披露。
解读:明确配售过程的信息披露,必须将配售程序和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从而贯彻此次新股发行的核心“信息披露”,让市场上的各方主体都可以接收到相关信息,从而共同监督股票的配售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