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意见》解读(二)
(2013-12-06 10: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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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成洲新股发行改革监管执法ipo开闸保护投资者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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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着力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调整新股配售机制,更加尊重中小投资者申购意愿。约束发行人定高价,抑制投资者报高价,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行为。
解读:强调注册发行必须要保护中小投资者,保障其知情权和求偿权是核心,知情权和信息披露相对应,求偿权和侵权行为相对应。另外如果能够真正实行注册发行改革,则市场供求会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炒新”行为无须任何遏制则会相应得到缓解,所以从文字表述中仍然可以看出证监会的“家长式”行政监管思维。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规定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中介机构的诚信记录、执业情况将按规定予以公示。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而是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对发行人、大股东、中介机构等,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采取中止审核、立案稽查、移交司法机关等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解读:明确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主体责任,是注册制发行的必要条件,证监会的合规性审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如果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违规,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提出改革并不是监管放松,而是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执法的协调与平衡。过去事前审核方面十分严格,使得拟上市企业往往就将注意力和重心全部放在通过发行审核这一个步骤上,从而容易出现企业财务数据造假等“一次性押注”的违规行为,而在企业上市之后的规范运作方面就问题频发。所以合理分配这三面的监管,更为注重事中监管和事后执法应当是注册制改革的趋势和条件。
据悉,《意见》发布后,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进行相关准备工作,才会有公司完成相关程序。预计到2014年1月,约有50家企业能完成程序并陆续上市。
解读:意见虽然对各项制度都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性措施,但还需要看具体的落实情况,仅从意见的文字表述并不能就此断言此次改革的意义和影响。同时证监会方面明确明年一月份开闸IPO,约50家企业陆续上市,根据最新数据,目前已过会未挂牌企业有80多家企业,排队申请的企业有760多家,消化该部分的审核工作最少要一年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