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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及解决对策之四:股权清晰

(2013-10-31 16:19:27)
标签:

涂成洲

创业板

资本市场

股权清晰

股票

分类: 案例分析

   整理自《IPO包装上市——揭秘中小企业上市之道》(法律出版社2012年6月出版),作者涂成洲律师现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http://s8/mw690/001DVm6Hgy6DYVfwSXRa7&690


 

首发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股权清晰是境内企业首发上市的必备条件。


(一)委托持股

企业内部委托持股的问题很普遍,企业拟上市前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思路都很相似,一般都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进行清理。从已上市的公司(存在委托持股情形的)来看,证监会对委托持股的问题都会给予重点关注。

委托持股有两种不同的模式,每种模式解决方式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是为了规避200人股东而进行的委托持股,该种情形下可通过受让方受让实际股东的有关股权来解决。但在采取这种方式解决委托持股问题的时候需要尤其解释以下问题:

1、股权受让方的背景以及与发行人的关系;

2、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合理;

3、股权转让的有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备;

4、股权转让是否是转让方全部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会存在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第二种是不委托持股股东人数也不超限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证监会仍然会关注企业委托持股问题:

1、公司发生委托持股的背景和真实原因;

2、委托持股清理之后名义股东是否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实际持有人,是否存在股东退出和新股东受让的情形;

3、股权转让的有关决策程序是否完备;

4、股权转让是否会存在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无论委托持股是哪一种情形,只要发生委托人进行股权转让,证监会都会关注:股权转让方是否知悉发行人的上市计划?是否为自愿同意转让?股权转让价格如何制定,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此外,委托持股期间股东权利享有和义务的履行情况也是重点关注的问题,比如最典型的就是如果分红的话是不是最终还是实际持有股东享受到了收益等等。当然,这个问题分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如果是委托人实际享有了权益那么可以作为委托人委托持股的一个有利证明,另外如果委托持股期间受托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那么其间的风险必须要解除并且要明确核查。


【案例】哈尔滨九州电气历史上存在委托持股情形,其股东哈尔滨创新投资发展的注册资本实际是其工商登记的自然人股东受九州电气高级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及关键岗位职工委托投资形成。九州电气上市前,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代持人承诺不会向实际出资人以及以后继承人主张任何异议、权利,并进行公证。政府部门对此出具确认函,确认了这一事实;现有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股权不存在代持。

值得提醒的是,为了避免麻烦的发生,企业最好将委托持股清理方案进行公证,比如对《确认函》进行公证。被代持股东向代持股东及股权受让方出具《出资转让确认函》,确认被代持股东同意委托代持股东向股权受让方转让其代为持有的出资,并授权其办理出资转让相关事宜;被代持股东确认其知悉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计划申请在国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承诺并保证未在上述拟转让的出资上设有任何抵押或者第三方权益(该代持关系除外),确认与代持股东及股权受让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今后被代持股东也不会提出任何有关上述拟转让出资的异议、索赔或权利主张;同时,被代持股东确认,出资转让完成后,被代持股东不再持有公司出资,也未委托他人代其持有,亦未代他人持有公司出资。


【案例】晨光生物委托代持问题的处理为:该公司代持股的股东将其代持的股份转让给非原委托方。公司从证监会重点关注的几个方面,如股权转让的原因、委托持股人是否知悉公司的上市计划、是否自愿转让并签订股权转让的协议、转让价格是否公允等去解释委托持股解决方案的彻底性。这其中代持股东与被代持股东签署的《确认函》、被代持股东向受让股权的股东及代持股东出具的《出资转让确认函》以及代持股东与受让代持股权的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都由公证处予以了公正,更加真实可靠。

事实上,出现类似委托持股问题的上市公司都不在少数,比如大北农、启源装备、蓝丰生化、中化岩土、梦洁家纺、中电环保、嘉事堂、天桥起重、富春环保、上海凯宝、北京利尔、汉森制药、新联电子、金亚科技、光讯科技、渤海轮渡、长高集团等等。这从侧面也说明,委托持股问题并非企业上市的主要障碍,只要能坦白地承认问题,认真地说明问题,彻底地解决问题,证监会是不会让企业因此而止步上市的。

 

(二)股权质押

实际上,股权质押是一种股东正常的融资行为。但股权质押可能存在股权司法诉讼或冻结以及其他第三方权利,从而影响到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或是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因此证监会也会关注股权质押问题。股权质押审核的重点在于公司控股股东是否会因为股权质押而导致存在重大到期未履行债务、可能被实施行政处罚,是否会因此对拟上市企业有资产侵占的动机等等,如果有这样的风险,那就必须谨慎处理。如果没有,那企业只要正常披露并解释股权质押的原因,并尽快解除股权质押即可。如果金额不大,不一定非得在上市前清偿完毕,但需要证明债务能够按期清偿。

股权质押一般是控股股东用自己的股权为企业融资进行担保,这种情况一般没有问题,因为股权质押的理由合情合理且无恶意,债务人具有一定偿还能力。而如果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债务而将股权质押,证监会基本不会给予认可,但如果是持股不到5%的股东因债抵押股权的话,一般应该不存在问题。


【案例】创业板上市公司向日葵的股权质押在香港进行,且公司股权质押是一个连环套式的质押,归根到底不是发行人的股权存在瑕疵,而是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存在瑕疵:香港优创以其持有的向日光科股权、SFHCL以其持有的香港优创股份、贝迪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SFHCL股份、吴建龙以其持有的贝迪投资有限公司股份共同对定期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股权质押最好的解决方式肯定是清偿债务解除质押,而向日葵对股权质押问题的解决是将质押责任进行转移:该等担保责任转由香港德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持有之浙江龙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优创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向日葵股权质押问题的解决方式能够被证监会认可,恰好也说明了证监会关注实质大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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