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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建议新增法律条件

(2011-12-12 11:45:53)
标签:

创业板退市

征求意见稿

创业板上市

合规新报告

律师

涂成洲

杂谈

分类: 法律建议

建议创业板上市公司每年向社会公布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合规性报告

一、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创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创业板市场质量,促进创业板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在研究借鉴主板、中小企业板和海外成熟市场退市制度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深圳证券交易所起草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2011年12月28日,深交所对外发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作为创业板市场忠实的关注者和推崇者,我期待创业板能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中最活跃的一员,也期待创业板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创业板退市制度是创业板市场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该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创业板市场的持续发展以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深交所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我给予了特别关注。

从创业板持续健康发展的实际考虑,结合自身创业板的实践经验,我建议:创业板上市公司每年应向社会公布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合规性报告,包括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是否仍符合上市基本条件(股权分布、股东人数、股本总额等方面)等。如创业板上市公司累计三次违规(含程序违规),建议股票暂停上市,严重违规的可要求其退出市场。

二、合规性报告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第一,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出具的报告仅对结果监督,缺乏对公司运营和管理过程的监督。征求意见稿中所列举的创业板公司退市条件大多为财务标准,这是无可厚非的。无论是中国的主板退市制度,抑或是海外证券市场的退市制度,都将财务标准作为上市公司退出市场的条件。

然而在实践中,不少上市公司为了公司股票能够继续在市场上交易,保住上市公司资格,上市公司可能会向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求助”,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遭到上市公司的公关,硬性财务标准容易被操控。我国会计职业界实际承受的法律风险又相对比较低,较低的违规成本和较高的收益,使得一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冒险出具虚假报告,误导投资者。因此,单一的财务考核,并不能完全或真正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故,在会计师及会计事务所监督的基础上,增加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将能更全面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

第二,财务标准是公司上市以及在证券市场中得以存续的硬性指标,是公司盈利状况的对外最直观的表现,因此在退市条件中当然不能缺少财务标准,但对于上市公司的法律状况的综合评估也是有必要的,尤其是上市公司是否规范运作的评估。

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虽然财务指标未达退市标准,但经常发生重大不规范行为,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增加相应的指标作为退市条件,以将此类问题公司清除出市场,提高创业板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质量,同时也提高了监管的威慑力。

第三,创业板退市条件新增“公开谴责”因素:受到深交所三次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须马上退市。这应该是已经涉及到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标,然而监管部门的“公开谴责”标准颇为严苛,且针对的是已经发生严重违规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难以执行,形同虚设。如果某家创业板上市公司36个月内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我估计没有任何一家公司会达到如此地步。

据查,从2009年1月1日至今,深交所共22次对该所上市公司进行公开谴责,但从没有一家公司受到过3次公开谴责,而创业板自2009年10月开板以来,仅3家上市公司收到深交所一次通报批评,没有一家创业板公司受到过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每一次被谴责,都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以及监管层之间多头博弈的结果。在退市制度流于形式之时,每一次被谴责的时间间隔都相对较长。一旦退市与被谴责关联,谴责就成了一种有寻租价值的权力,被谴责就不会再成为屡见不鲜的风景线,因此退市就可能成为凤毛麟角。

第四,在创业板市场推出以前,上市公司因企业相关法律风险而被逼退市的时有发生。

以下是部分上市公司退市/终止上市的情况:

 

企业

上市时间

退市/终止

上市时间

退市/终止上市关键词

PT金田

1991-7-3

1993-6-29

盲目扩张、法人治理缺失、内控失调

ST宏业

1996-12-31

2002-9-5

法人治理结构缺失、违规担保

ST南华

1996-12-9

2004-9-13

大股东侵占、违规担保、法人治理结构缺失

*ST北科

1995-10-13

2004-9-15

大股东侵占、信息披露虚假、法人治理缺失

ST九州

1996-11-26

2002-9-13

欺诈上市、大股东侵占、违规担保、公司犯罪、法人治理缺失

*ST鞍成

1993-8-6

2004-9-15

董事会行使职权不当、监事会职能缺失

ST国嘉

1993-5-4

2003-9-22

大股东不当操纵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关联交易

从上面的内容不难发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缺失、违规担保、大股东侵占等法律风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但这些风险也不是完全不可以防范的。如果律师事务所每年对上市公司进行一次法律尽调,其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将会较早地被发现并给予指导进行防范并解决。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累计三年显示不合规,则该公司退市也理所应当,这恰是体现了退市制度的初衷,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保障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第五,海外证券市场早已引入了律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在海外,上市公司每年需要支付较高的会计师、律师、交易所年费等后续费用。海外证券市场非常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故拟上市公司面临着上市后的监管责任与法律风险。公司上市后除证券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外,还有来自投资者、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多方面的积极监督机制。这其中包括了律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创业板完全可以借鉴海外证券市场的经验,引入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创业板市场门槛较低,上市公司多为新兴企业以及高科技企业,发展历史较短,企业管理不够成熟,经营风险较高,发行“三高”频现等等,创业板上市公司更加需要多方的监督,律师事务所的监督也应在其列。各方监督,多管齐下,一方面不能让创业板上市公司“昙花一现”,另一方面也不能让其在市场中“苟延残喘”。

三、责任及合规性报告应涉及的内容

(一)责任

如果在创业板退市条件中增加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合规性报告的因素,这意味着赋予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一定的权力。拥有的权力与承担的责任相对等,权力才不会被滥用。因此,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取得这样一项权力的同时,自身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也应加大。深交所可以出台相应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监督及管理,如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故意出具虚假合规报告,误导投资者,情形严重的(须明确),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将受到公开警告一次,没收因此产生的业务所得,且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近三年内不得从事证券类相关业务。如果发生损失的,其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较高的违法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合规性报告应涉及的内容

根据我自身工作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我认为律师事务所向创业板公司出具的合规性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创业板上市公司是否仍旧符合上市基本条件,如《证券法》规定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情况等。

2、创业板上市公司是否依法披露相关信息。

3、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相关决策程序是否正当、合规。如股东会程序、股东会形成的决议是否正当、有效;监事会是否充分发挥作用等;独立董事是否发挥其独立性作用等等。

5、公司及控股股东(含公司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6、创业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重大交易是否合规。

7、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是否合规;超募资金的运用情况,是否合规。

四、影响

第一,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需要承担聘请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相关费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成本,但相对于上市公司违规给广大中小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而言,这笔费用又是微不足道的。

此外,如果创业板上市公司每年需要向公众公布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合规性报告,公司为了能够给予投资者及市场信心,其会带着这样一种压力进行定期法律状况自查或是时时关注自身一举一动的合规性。即便是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或违法的事项或情绪,公司也能通过这样一种自查或关注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避免了在违规或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企业的法律风险得到了充分降低。

第二,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新的监督方的加入更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广大中小投资者每年可以结合公司的会计报告及合规性报告全面了解公司的发展经营状况。这保障了他们充分的知情权。

第三,对于监管者而言,有利于建立一个更加透明的机制,监管者的监管也会更全面、及时。

综上所阐述,我建议:创业板上市公司每年应向社会公布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合规性报告,如创业板上市公司累计三次违规(含程序违规),建议股票暂停上市,严重违规的可要求其退出市场。

涂成洲

20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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