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限售股没锁住?
(2009-12-02 11: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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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限售股出售股权质押合同法涂成洲律师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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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05年中小板市场“限售股提前销售”发生后,新生的创业板最终也没能顶住。尽管二者采取的方式不相一致,但目的都是一样的。深圳电台飞扬971《早点财经》栏目今日连线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涂成洲律师共同探讨这个问题。下文由晨晓负责整理。
电台主持人:最近爆料说一些创业板股东正四处联系私募投资机构,以高低不等的优惠折扣转让锁定期内限售股票。一个月前创业板新股还是各路资金追捧的“香饽饽”,曾一路创出多个涨停。这与现在股东急于“贱售”手中限售股的情况形成鲜明反差。涂律师,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涂律师:创业板在经历了一个月资金狂炒之后,估值已经远远偏离了其实际价值水平。一年后的行情到底如何,谁也拿不准。创业板企业中的有些股东难免不会躁动,起码现在出售手中的股份还能保证自身比较丰厚的利润。这显然是一种悲观的表现。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性人人皆知,企业和投资者在进入这个板块之前应该早有准备。
电台主持人:
嗯,据我们了解,在锁定期内的限售股票,股东是不能够出售的。那“限售股提前出售”是怎么实现的呢?
涂律师:嗯,对于锁定期内的限售股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不可转让。他们采用的是一种间接的方式,即股权质押,绕开了这个规定,变相出售锁定期内的限售股。具体是这样的,股权买卖双方沟通后,分别做一份借款、股权质押协议,协议中明确表明“卖方向买方借款的数额,同时以卖方所持股份进行质押”,等锁定期结束后,在通过虚假仲裁的形式将股权过户给买方。
电台主持人:嗯,这种方法确实躲过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达到了目的。那你觉得这种方法会不会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呢?
涂律师:由于股权买卖双方做的事情不合法,假如将来发生争议,比如由于股价波动比较厉害,大涨或大跌,买方(股权转让方)或卖方(股权接收方)反悔,其股权质押协议就不一定能受到法律保护。比如,如果能够证明目的非法(锁定期内的股票转让是违法的),还可以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这种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