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深圳晚报》第B22
今地产.新闻
详见:http://wb.sznews.com/html/2009-07/23/content_709783.htm
业主妨害物业服务秩序,物业服务企业怎么办?
问: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发生业主妨害物业服务秩序的行为,此种情形下,物业服务企业该怎么办,他们是否享有就业主相关妨害物业服务秩序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答:实践中,很多业主都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权利就业主相关妨害物业服务秩序的行为提起诉讼。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且这种委托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全体业主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的管理权交给了物业服务企业。而现实生活中此权利行使的主要途径是对业主实施“人”的管理。那么,如果业主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或者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行为,或者也可能是一种侵权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当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权。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予以了明确,赋予物业服务企业相应诉权,以及时有效地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合法权益。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物业服务企业享有就业主相关妨害物业服务秩序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实践中,其他业主往往也都是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去制止妨害、侵害行为,而不愿自己亲力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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