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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履行维修养护等义务,业主能否实现法律维权?

(2009-06-25 13:50:20)
标签:

物业企业

业主

法律维权

深圳晚报

司法解释

深圳律师

涂成洲

杂谈

   本文发表于《深圳晚报》B19 今地产·寻城记

  详见:http://wb.sznews.com/html/2009-06/25/content_675237.htm

 

  问: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维修养护等义务,业主能否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4日最新公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说,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维修养护等义务,业主由此发生的请求权有了新的法律支撑和保障,业主完全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实践中,很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并不十分详细,而对物业服务管理行为的规范大多是通过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相关行业规范来进行的。此外,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因对业主作出选聘决定往往具有重要作用,也被纳入到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的义务范围内。鉴于此,司法解释合理扩充了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义务的依据范围,即不仅限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明示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也是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尽义务的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主要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就其义务量而言,司法解释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尽义务所做的规定并不会额外增加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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