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劳资关系中的社会保险问题(案例)
(2008-08-04 17:26:08)
标签:
案例社会保险法律深圳律师成洲网站涂成洲 |
分类: 案例分析 |
案例:A为甲公司于2008年1月新招聘的员工,甲公司与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内公司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试用期内工资为1200元,试用期满后在前1200元的基本工资上另加岗位津贴300元。后公司在员工A试用期满后按照1200元的基本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员工A上班五个月后经向别人了解,认为试用期间公司也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且试用期满后公司也没有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即公司应当按照1500元的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此其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则认为,试用期内公司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且此也经过双方协商同意,试用期满后公司按照1200元的基本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没有低于最低工资待遇标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
问题:1、在试用期内,公司是否应该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前一篇:订立合同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