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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超载司机判刑”何以引发争议
王传涛
5月13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幼儿园校车司机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资某当庭被判决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1万元。资某当庭认罪。据悉,这是曲靖市首例校车司机因严重超员被判刑的案件,属全省第二例。(5月16日《春城晚报》)
篇幅不长的新闻报道,引来了网上激烈的讨论。从超载数量上看,只能容纳19人的中型校车挤满了48人,超载可谓异常严重,在校车安全问题时常发生的当下,加大对校车超载的查处力度,对校车超载用重典,是时代之需、社会之需,也是民之所望。
从法理上讲,这样的判决,本身没有任何的问题。因为在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明确了“校车、大巴严重超速超员,按危险驾驶罪处罚”的规定。公检法方面都是依法行事,对此我们似乎也不应该再质疑什么。
然而,司机被罚1万元以及拘役3个月的处罚,却也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吐槽。问题很明显,如果幼儿园有足够多的校车,则该校车不会超载;如果幼儿园的校车足够大,该校车也不会超载。同时,该校车超载严重,应该不完全是司机的责任,幼儿园方面有没有责任?当地教育部门有没有责任?如果说司机是在执行幼儿园的园方意图,则该司机只是一只“替罪羊”。
如果幼儿园是私立幼儿园,则幼儿园管理者一定有责任;如果是公立幼儿园,则地方政府也有很大的责任。2012年3月通过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也就是说,校车安全的首要责任者是地方政府,解决校车运力不足,地方政府责无旁贷。
故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也明确了校车驾驶人的有关责任,明确要求司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但真正对校车运力构成掣肘的,往往不是司机是不是文明驾驶、安全驾驶的问题,而是校车数量以及校车大小的问题。是地方政府根本没有加大对校车的投入所致。
整个社会,包括各级政府,都亏欠校车以及校车安全太多太多,此语境之下,针对具体涉事司机判刑,并不足以解决问题。当然了,从当下政府财政收入的支出方向看,许多地方的财政根本就没有把校车问题当成一个问题,以至于政府的办公楼好于学校的教学楼、政府的公务用车多于学校的校车。须要明确,真正应该肩负起校车责任来的主体,是政府部门;真正能够解决校车问题的方法,只有政府回大财政投入,加强对校车司机的培训。按着司机处罚用力,似乎有些本末倒置。
载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