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公函维权”背后的维权窘境
王传涛
日前,网传北医三院妇产科遭多名医闹占领,源于怀有七个月身孕的产妇在该院母子双亡。与此同时,一份盖有“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公章的红头公函,也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广为流传。16日,北医三院证实医院产科确曾遭遇医闹,公安介入后才恢复秩序,目前院方选择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或法院处理解决这起医疗纠纷。同时,中科院理化所也发声明称,支持职工家属合理维权,但不鼓励任何过激行为,死者家属已经报案。(1月17日《北京晨报》)
医疗纠纷和医患冲突经常有,但死者所在单位发公函责令医院进行调查的做法,却比较罕见。公众同情所有医疗事故中的罹难者及其家庭,但是,所有的维权之举都应该在合理的尺度内进行。加上此前此事也出现过医闹,许多网友并不赞同这种用公函进行维权的形式。
“公函维权”确有值得商榷之处。一者,无论是中科院还是其下设机构,向北医三院发函,都应该是公事对公事,因医疗事故而发函,似乎有公器私用之嫌;二者,中科院发函背后,可能带有一定的特权思维,这种现象或许在中科院身上体现不明显,但如果是换成其他政府部门,尤其是与公检法相关的部门,似乎就可能“小宇宙爆发”了。
但这件事反映出来的问题,不仅仅在于“公函维权”之举是对是错,而在于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是纠纷,普通职工也好,一般百姓也罢,到底该如何维权?笔者认为,正是因为国人在医疗事故面前总是显得束手无策,总是很难找到合法程序的入门之处,才最终导致了如医闹以及单位发公函之类事件的发生。
200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了几种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比如,行政处理、医患协商和司法诉讼。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最为关键的部分在于事故的认定,尤其是技术鉴定,由地方医学会来进行此鉴定。客观来说,这些程序的设计,本身都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一方面,我国各地医学会的独立性并不受社会认可,多半为各医院技术专家组成,另一方面,走程序所耗费的时间也是非常长,对受害人及家庭而言,往往是等不起的。
正规医患纠纷维权程序的繁琐以及权威性很容易受到质疑,建立在“医患协商”理论基础上的医闹行为就会大行其道。同时,因为个人维权可谓“路漫漫其修远”,让单位出面解决也很容易成为主观理解上的“救命稻草”,从这个角度讲,中科院发函帮助职工家庭进行维权,可谓也算是在情理之中。
公函解决医患纠纷,固然存在许多的不合理因子,但是,正常维权路径的异常逼仄以及相关程序的异常复杂等现实,也只能让人“有病乱投医”——只要能够给医院一方造成压力或倒逼,似乎什么方式都要拿来用。而如何才能让我国解决医患纠纷的路径更加通畅,显然仍然是一道复杂的难题。值得期待的或许是,新版的《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在2015年下半年发布,医疗纠纷程序或许将迎来很大的转变。
载兰州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