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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公积金条例绕不开“私有财产”本质

(2015-12-02 08:48:44)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修订公积金条例绕不开“私有财产”本质

王传涛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该条例首次修改。条例修订的一些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上限不高于12%,下限不低于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删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促进资金保值增值等。(新华网121

 

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订,近日终于有了可喜的进展。对国人而讲,这是一个期盼已久的好消息。对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与执行现状,公众积攒已久的那些报怨之声,也可能会随着条例的修订而慢慢化解。

 

具体来说,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有着太多的制度缺陷。近几年来公众质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公性,至少形成了以下共识:一是住房公积金已经成为了高收入者的特权福利,甚至是高收入行业从业者合理避税的工具,相比之下,如果劳动部门缺少监督检查,在私企从业的低收入者仍然很难受到享受这样的福利;二是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财产,但管理部门却在提取与使用环节设置了许多高门槛,以至成公积金很容易“沉睡”继而贬值;三是个人无法缴存公积金,也无法享受贷款优惠;四是一些地方还出现过地方政府拿着住房公积金去建设公共项目如廉租房、经适房的现象……

 

新修订的管理条例,应该说针对以上所有的问题,都有了一定的应对之策。比如,规定单位缴存的最高限与最低限,这样就能适当缩小公积金层面的“贫富差距”;比如,允许个体从业者可以缴存公积金,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比如,减少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水平与工作效率;再比如,严禁地方政府挪为他用,等等。应该说,这些变化,都是根据现在管理条例的中明显漏洞做出的纠正之策,符合民意诉求,也能够提高整个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公信力。

 

其实,对于广大职工而言,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再为简单不过——它是职工的合法私有财产。基于这点,再来审视当下相关部门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就可能仍然会产生更大的诉求。比如,既然是私有财产,那么,为什么靠一个政府部门来实现管理和审批?将此职能划归到银行系统,用市场化的服务来解决过度依赖权力审批的问题,岂不是更好?再者,在企业执行的层面,假如企业不为职工缴纳,而是以奖金或工资的形式发放下来,然后让员工自由支配,又有什么不好?

 

在某种程度上讲,住房公积金制度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房改思维”。90年代之前,所有的单位都要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房改之后单位不能再分配房子,单位就应该有义务帮助职工去解决买房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正是在这样的思维下具化形成的。可是,在市场经济发达如斯的当下,这种由单位来解决住房的旧思路,是不是符合“降低企业负担”、“释放市场活力”、“让公民自由支配”的精神,就很值得商榷。

 

近日,有经济学家曾撰文建议,政府不妨把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步到位过渡到“住房银行”。一方面,减少对企业的义务要求,也能便于职工的提取与使用;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剔除夹在职工与银行之间的略显多余的政府机构及相关繁琐手续,提高效率。笔者非常赞同这样的建议,毕竟,回归住房公积金“私有财产”本质,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改革的原始之义。


载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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