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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违法加班,工会别只点名

(2015-02-04 08:58:14)
标签:

财经

富士康

工会

全国总工会

劳动者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富士康违法加班,工会别只点名

富士康违法加班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

王传涛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2日表示,富士康等一些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  他说,从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发展现状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事件还大量存在,下一步将加强对劳动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建立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和公开谴责制度。郭军是在全总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的。(23日《新京报》)

 

富士康长期让员工加班工作一事,好像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早在2013年,富士康就被美国公平劳工协会调查过,而且,一度被美国方面指责为“血汗工厂”。现在,我们自己的工会终于对此事有了自己的明确态度和立场——富士康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违反劳动法律,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不知道富士康员工看到全国总工会的表态,是不是有种“泪流满面”的感觉。但是,我还有另外一种预感——如果不让员工加班加点,恐怕一些员工的收入会大大降低。我曾有幸去中原某大省富士康的生活工作区参观过,相比我之前能接触到的工业园及企业管理状况,我自己的感觉是,富士康在住宿、饮食、交通和其他福利待遇方面的付出,已经超过了许多民营企业。但加班加点也是事实,不过,让员工加班加点的恐怕远远不止富士康这一家企业。

 

全国总工会冷不丁地点了一下富士康的名,让我们感觉非常不适应。一方面,之前没见全国总工会点谁的名啊,即工会为工人说话维权也没有进入常态啊;另外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工会除了会点富士康的名,顺带着批评一下,是不是也应该积极作为一下,难道工会存在的价值就只是点名批评吗?

 

《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包括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等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看来,工会在批评某家企业违法加班时,也是在批评自己不作为。当然了,全国总工会会说,这是富士康公司工会的责任,但是,笔者认为,作为上级工会,对此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作为《工会法》的最主要贯彻执行主体,工会能不能找到并落实自己的主体责任,关乎到我国劳动者权益是不是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比如,面对富士康不停的加班之举,富士康工会以及上级工会是不是与富士康公司管理层积极协商了,是不是让当地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了,如果富士康没有执行,是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了?

 

《工会法》赋予了各级工会很大的权力和权利,这显然不只包括点名批评。点名批评,这种只动嘴不动手的举动,不可能为“世界工厂”的所有劳动者争取来尊严。工会作为劳动者的维权组织,只有把自己的腰杆挺直,才可能帮广大劳动者的腰杆挺直,而且,这还关系到依法治国精神是不是能够得到严格落实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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