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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豁免权”是新时代的刑不上大夫

(2014-11-27 08:44:16)
标签:

人大代表

豁免权

上大夫

刑事豁免权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人大代表豁免权”是新时代的刑不上大夫

王传涛

今年812日凌晨,上海松江公安分局泗泾派出所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前往泗泾镇横塘桥村处理一起纠纷案件。到达案发现场后,当事人张裕明驾车逃离。民警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发现,张裕明涉嫌酒后驾车,立即通知交警前来处理。调查发现,张裕明呼吸酒精值为136毫克/100毫升,属醉驾范畴。不过,张裕明是福建周宁县人大代表,根据当地人大常委会投票决议,否决了上海警方刑拘请求。(1126日澎湃新闻)

 

众所周知,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依法享有刑事豁免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正因如此,上海公安相关部门向福建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了刑拘张裕明的请求。可是,始料未及的是,刑拘请求当地人大部门否决了。

 

一边是一个国际化大城市对于醉驾的“零容忍”,另一边是一个小城镇依据自己所谓的民主集中制实现了对“自己人”的保护,这两边的冲突也代表了我国当下依法治国的一个难题:在一些小的时方,无论是所谓的民主集中制,还是所谓的人治,都可能因为圈子过小、熟人过多而变成另外一种形式的野蛮。在一个县域里,无论是高官还是富商,都很容易利用关系和人脉构成一个小圈子。在县人大常委那里,“无记名投票”也很容易对本地人张裕明构成地域性的保护。亵渎法律、违背道义和常识、产生特权、无视平民权利和公共安全,这样的事也就产生了。

 

一起堂而皇之的醉驾案,就在大庭广众之下,众目睽睽之中,变成了“无罪”。在“醉驾入刑”两年半后,恐怕“醉驾也可以不入刑”的先例,也将因此开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尤其是依宪法行政的当下,当地县人大常委会利用自己所谓的“无记名投票”这样一个看似民主集中的方式,完全把“民主暴政”演绎了出来。继而,现代版的“刑不上大夫”也便出现了。

 

当地县人大常委会自认为做了一件符合程序正义的事,实则不然。一方面,《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大代表触犯刑法和普通公民触犯刑法,都需要拘留并被判刑,当一些法律法规不能确保人人平等时,必须以根本大法即《宪法》为准;另一方面,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获有刑事豁免权,其设立的本义是为了防止代表民意、伸张民意时被公权力的迫害,与醉驾危害公共安全这种事,完全是两码事,不可同日而语,也不可被滥用。

 

不必讳言,当下的人大代表的豁免权,已经变成了一种“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对此,相关立法部门应当对一些不合适、易引起误解的条款进行修改、明确或规范。至少,“刑不上人大代表”一事,应该列出哪些刑事案件不能有豁免权,哪些案件可以有条件地享受豁免权。或者直接写入,对一些明确违背了道义、触犯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无需向当地人大部门进行申请。只有这样,平等与正义才会慢慢靠近。

 

之于法治中国而言,如何规避中小城镇“熟人社会”和“地域保护”对于法治社会的影响,恐怕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虽然北上广深渝津等大城市的公共服务与执法水平越来越高,但是,在一些小城镇,总是有“油泼不进”、“针插不进”的感觉,就连“醉驾入刑”这样的法律问题都容易遭到抑制,这也在某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一些基层地方法治观念的落后与圈子文化的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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