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被侵“肖像权”不过是没喊“茄子”
(2014-07-21 08: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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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被侵“肖像权”不过是没喊“茄子”
王传涛
近日有群众举报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并被瞒报。18日下午,记者与鹤岗市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被举报煤矿进行核查。途中意外遭遇障碍,车辆无法通过。于是,记者拿出相机对当时的情况进行拍照留证,当拍了一张带有鹤岗市一位副市长的照片时,却遭到这位副市长的指责,强令记者删除对他拍的照片。这位副市长依然态度蛮横地说:“你们下车了,我在车里坐着呢,你拍照片啥意思?我有自己的肖像权。”(7月20日新华社)
在“肖像”问题上,栽跟头的官员着实不少。尤其是遇到公共事件时,在悲剧面前摆出喜剧的表情,就容易遭到人肉搜索。在车祸面前发笑的“微笑局长”杨达才,无疑是最典型的案例。此外,近日落马的某副省高官在地震中的“回眸一笑”,现在也被翻了出来作为其在任期间的劣迹之一。
无数惨痛而沉重的教训,告诫相关官员,在如车祸、矿难、地震、会议等场合时,如果不能有应景的演技,则必须要保护好自己的“肖像”不被拍。找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便是——“肖像权”。如果要拍,那也得是“摆拍”,喜庆的场面怎么也得有个“茄子”之类的口号;悲壮一些的场景,也至少得酝酿一下感情。从这个角度来讲,记者下了车,却要拍没有下车的副市长,这种“先到一步”显然会让领导大人准备不足。副市长的形象,不仅不会高大上,还有可能因为坐在车里被质疑官架十足。
问题是,官员在这样的场合下应该提“肖像权”吗?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说,只要不为营利,随手拍别人便不会构成对别人“肖像权”侵犯。除了“营利”这一“必要充分条件”,“肖像权”也不是人人都可以提。首先,公共人物在公开露面时,无权反对媒体拍照,这里的公共人物包括政府官员、影视和体育明星等;二是,在公众场合,尤其是一些重大场合,也不是人人都可以提及“肖像权”。
官员曝光,就连扫个马路、乘个地铁、骑个自行车、擦个栏杆,也似乎要保证“高大上”外加伟岸十足;在这种矿难面前,更也要夙夜在公、风餐露宿、风尘仆仆才行。没有或华丽到正襟危坐、或寒碜到被淋成落汤鸡的准备,自然是不能被拍的。因此,这位副市长口中所说的“肖像权”,只是他理解意义上的保持“高大上”或是保持“忙碌”形象的特权。也可以肯定,如果这位官员摆好了姿态、喊好了茄子,相信也不会索要神马“肖像权”。并且,在官场内部,一些官员为了在媒体面前拥有一个“高大上”的肖像,甚至是不惜重金。
我国的拍照至少可分成以下两个类别:拍照和官场拍照。尤其是给领导拍照,是一门极大的学问。当下,自媒体已十分盛行,各种自拍、素颜拍,是应有尽有;即便拍的丑陋,似乎也容易通过美图软件一键美化。但这些拍照的自由与洒脱,都不属于官场拍照。官场拍照,必须以官员为中心,表情必须认真严肃,形象必须伟岸帅气。
有媒体曾报道,前段时间某大案中的公安局长就曾经换过十几位拍照秘书。其在网站、报纸和杂志上出现的每一张照片,都必须经过其亲自把关。如果拍得丑了,或是当时没有抓到一个完美的表情,拍照的秘书就要挨打挨骂,甚至马上被换。如此摆拍哲学,严重干扰了真正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也会让社会出现更多的粉饰与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