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色狼被拘留”的制度性反思
(2014-07-18 08:19:48)
标签:
好心人公安机关被拘留法律援助色狼 |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
“打色狼被拘留”的制度性反思
“打色狼被拘留”与留白的“好心人免责”
王传涛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7月16日发布官方微博:关于媒体报道的2014年7月1日发生在世界之窗的大学生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对涂某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并于7月16日释放。此前,有媒体报道,深圳世界之窗保安宋某猥亵女网友,路过大学生(即涂某某)出手相救。后该保安称自己被大学生打伤骨折,涂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行为存在“过度”的嫌疑。保安宋某因猥亵,南山警方7月12日作出予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7月17日新华网)
对于见义勇为者涂某某及其遭遇,显然是一个“有好消息和坏消息,先听哪一个”的问题。坏消息是,涂某某救人过程中把人打骨折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而保安却只是行政拘留;好消息是,检察机关表现的更为深明大义,作出了不批捕涂某某的决定。
对于公众而言,也存在一个好消息和一个坏消息。好消息是,这位和网友见面的女孩没有被强奸,而被见义勇为的涂某某救下了,社会也收获了涂某某这样一个英雄;然而,对于社会却也形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坏消息——涂某某坦承,今后遇到这样的事,再也不伸出援手了。而且,我相信和涂某某一起伤心的还有无数网友,甚至于如果事情的结果假如朝着“检察院批捕”的方向发展,这将又会成为一个让好心人得不到好报的“彭宇案”。
必须要给检察机关的明察秋毫与明白事理点赞;同时,也似乎反衬出了当地公安机关的做事武断或专断。同样一起事件,公安部门认定为“过度”和涉嫌故意伤害;而检察部门却认定为无罪,在断案的水平上,两者相差好比天上地下,对于法律与社会伦理、社会公德之间关系的理解,也是大相径庭。
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我们不能说公安机关做错了,或者故意如此。我们只能从一些现实因素出发考虑一个“如何能让公安机关避免如此武断决策”的命题。除了公安机关的处罚权过大或者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另外一个问题也不得不提——在深圳乃至在全国,法律制度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真正的“好心人免责条款”。好心人,并没有在一个可以豁免相关责任的环境下得到有效的保护。
去年1月份,《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其中明确了许多有助于好心人免责的条款,比如规定了,被救助人主张其遇到的险情是由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救助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还规定了,因救助行为被投诉或者被起诉的,救助人可以向市或救助行为发生地的区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救助人提供法律援助。但是,非常遗憾,这个保护条例,到现在为止,也没有被审议通过。于是,“好心人免责”条款也并没有在深圳这样一个窗口城市通过。
“好心人免责”制度的留白,是公安机关做出“过度”认定并进行行政处罚的最主要原因。我不知道深圳地方人大部门,为什么没有通过那么有意义的一个法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和一个地区没有真正的“好心人免责”制度或相应条款,则像涂某某这样的好心人得不到好报的案例将会继续存在。在此,也希望公安、检察院包括法院,在处理此类案子的时候,多多考虑一下法律与公德之间的关系,多多做一些保护好人的善意裁决。
载羊城晚报、新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