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或诉讼才是黄海波最好的救赎
(2014-06-10 08: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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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或诉讼才是黄海波最好的救赎
复议或诉讼会让黄海波“由明星变公民”
王传涛
沸沸扬扬的黄海波嫖娼事件,仍然没有画上最后的句号。这不,黄海波的道歉函也刚刚与网友见面。此时,具有讽刺意味的有两件事:一是,黄海波在不少网友那里仍然被誉为娱乐圈里的好男人,不和女明星乱搞、不勾搭女粉丝、不出轨、无小三、绯闻不多……二是,与黄海波在《咱们结婚吧》一剧中搭档的女主角高圆圆已在近日领证,而黄海波却要接受收容教育半年之久。
就这份道歉函而言,黄海波的道歉是诚恳的。既表达了“一心改过”的心态,也表达了“不复议不诉讼”接受现实的坦然。然而,笔者认为,这个时候的黄海波多多少少有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而事实上,当下的收容教育制度并非完全合理,如果黄海波完全接受被收容教育半年的处罚,并不利于收容教育制度的革除和社会进步。这也无法体现一位公众人物对于社会改良的责任担当。
黄海波究竟是不是娱乐圈里的好男人,先可放到一边,关键的问题是,这个社会对于坏男人的处罚不能“越界”。而事实上,收容教育制度,在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之后,已然成为了公安机关独立裁决公民人身自由的最后恶法。更要明白,北京警方对黄海波先进行拘留,后进行收容教育的处置方式,已然没有了进行实施的法律基础。
一者,收容教育制度与《立法法》中对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必须由法律来做出裁定的规定是相左的;二是,各地方对于收容教育制度的执行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许多地方的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同虚设,甚至许多地方的收容所已经关闭,北京相关部门再执行此制度,是抱残守缺;三是,一罪不可数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对“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罚款”的处罚,公安机关再对黄海波进行行政处罚,并不合适。
更大的问题在于,对黄海波的收容教育已然不符合规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面对这一条款,需要问的问题是,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在2013年11月废除,因此,“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这一条件也便不存在了,相关部门又是根据哪条做出的处罚?
黄海波嫖娼被抓,自然是糗大了或很丢人的事。悔过、反思是必须的。然而,悔过和反思不等于认同相关部门对于自己的处罚过当。必要的时候,拿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武器,争取最大的公民权利,并为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做出一份贡献,这才应该是黄海波这样的公众人物最应该有的担当。
有人说,孙志刚事件推动了我国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步伐;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和上访妈妈唐慧推动了我国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进程。那么,黄海波何不挺起腰板做推动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那个“关键先生”?要知道,黄海波作为明星,其个人影响力是绝对超过孙志刚、任建宇和唐慧等人的。另外,如果黄海波能够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相信“明星黄海波”也会变成“公民黄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