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10万和500万量刑相似”现在是伪命题
(2014-03-13 08: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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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10万和500万量刑相似”现在是伪命题
先谈贪5000问题,再谈贪10万和500万问题
王传涛
“受贿10万元和500万元都判10年左右,量刑幅度差异过大,容易导致不公。”近日,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成为了热门话题。安徽有人大代表表示,目前在职务犯罪的量刑把握上,各地不是很统一,希望在全国范围内尽量统一量刑标准。(3月12日《新京报》)
贪10万与贪500万量刑差距不大,是近几年以来法律界和坊间的热门话题。现在,这一话题被人大代表放到“两会”中来说,也很快成为焦点新闻。正如许多人所担心的,因为贪10万和贪500万的量刑相当,这也就会让人产生这样一种担忧——反正是贪了,索性不如贪到500万,而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便在这种“贪多也无妨”的理念中不断被践踏和蹂躏。
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从法理上讲,当犯罪成本趋同化,犯罪可能就会越来越重。因此,许多贪官想必也正是奔着贪500万这样一个伟大的目标而去的。必须要承认,当下《刑法》并没有对于贪污10万以上的进行更有有效的量刑分类,这必然会导致“贪多贪少都一样”的担忧产生。
但是,在笔者看来,在执法不严的前提下,“贪10万和贪500万都判10年”不利于司法公平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一者,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都会在涉案资金上设置一个幅度。我国《刑法》在关涉受贿贪污问题上同样设立了这样的幅度。《刑法》第386条明确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应该说,这个规定本身没有问题。
二者,比讨论“贪污10万与500万有什么区别”更有意义的是,《刑法》对于贪污腐败的震慑力到底有几何?贪官被抓,是倒霉还是必然?比如,是不是当下的防腐反贪体制都能把贪污10万的“小苍蝇”揪出来呢?如果不是,又何以去对比贪污10万和贪污500万?而且,《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起刑标准就是5000元。但从现实考量,受贿5000元即立案追诉的个例实在是少之又少,试问一句,谁见过贪污5000元的贪官?或者,贪污5000元,是不是应该算一枚清官?
关于司法对于贪污腐败的震慑力,笔者还有一个疑问。我们有一个量刑比较轻但筐子很大的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较之于贪污受贿等罪名,轻了不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著名的“表哥”杨达才案件中,杨达才贪污25万元,而其他的500多万元都被列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中。
关于反腐,我们缺的不是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更为细化的条文,而是法律的执行以及反腐体制的建立健全。《刑法》对于贪污数额的幅度划分自然存在不科学不细谨的问题,但更为根本的问题不在于此,而在于我们是不是建立起了那个“执法必严”的司法体制,我们的权力监督是不是建立起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惩防体制。如果这两者都没有建立,再细化的法律条文,都无助于反腐。
载于青年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