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项禁令之外还应有“公款吃喝罪”
(2013-12-10 11: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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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工作餐半个余部公务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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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项禁令之外还应有“公款吃喝罪”
公务接待:严禁之外还应有“公款吃喝罪”
王传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共分26条,对接待活动食、宿、行、迎送及警卫、预算和报销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严控接待范围、简化接待礼仪、限制接待住宿房型、从严控制接待用餐的次数和陪餐人数、规范警卫安排等。(12月9日《新京报》)
规范“三公”方面,中央、国务院再出重拳。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发布实施后仅半个月,这项单独约束“公务接待”的管理规定也已印发。虽然各级部门、各地方政府对这些规定、条例还没有完全消化、吸收,但是,这一组又一组重拳的出击,已经再次表明中央治理“三公”问题的决心和态度。
如果前一个条例重点是在规范公款出国考察和一般性公务车滥用,那么这一次中央将矛头直接对准了公务接待。“三公”问题,在短时间内,都立起了新规。和半个月之前发布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条例时的舆情基本相似,本次规范公务接待的管理规定也赢得了无数民众为之欢呼。
客观来说,这是到现在为止,我们看到的规定最为详细、内容最为全面的一个规定。但是,对于这样的管理规定,公众也总有一些这样的担心:一是,在监督落实上,到底能执行到什么样的水准?二是,如果出了问题,法律又应该以怎样的角色进入?又会有多少官员因为公务接待超标而被问责、落马或被治罪?
我们从来不缺好规定。有数据称,我国关于禁止公款吃喝的禁令规定,已经有不下百余部。1989年,中央就出台了《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最近一次公务招待的规定是在2006年分布实施的。但是,我们缺以下两个“紧箍咒”:一是,强有力的监督、处罚制度,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我们很少听说因为公款吃喝而入罪的官员;二是,在法律层面,我们没有一项罪名可以实现对公务接待的有效威慑。
根本性的问题是,再多的“严禁”和“不得”,有时不如一个“公款吃喝罪”有威力。据了解,此《规定》共提出了38项禁令,其中包括11项“禁止”事项和27项“不得”要求。但是,在此规定“监督落实”部分,此规定仅仅是列出了财政公开、社会监督、加强问责、加强审批和审计监督等内容,真正能够从法律层面对公职人员和公共权力进行有效规范的只有一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此监督力度,公众自然有怀疑其效果的理由。
惩治公款吃喝之风,根本问题是用法律规定改变权力的运行方式,要把行政审批的大权彻底搬回办公桌上,而不是在酒桌上。只有设立一项“公款吃喝罪”,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监督乏力的问题。要知道,对于许多人而言,违反规定和触犯法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对于违规现象,部分公职人员不仅认为不是“耻”,而且反而以为是一种“荣”;对于违法,则基本都会认同等于犯罪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