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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扰民案”提醒了市民文化的边界

(2013-08-09 08:30:27)
标签:

意识

全民健身

行为

社会

应诉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广场舞扰民案”提醒了市民文化的边界

“广场舞扰民案”并不是所谓“文明冲突”

王传涛

近日,中国大妈的广场舞音响扰民问题,惊动了大洋彼岸的美国警察。据美国《侨报》报道称,日前一支华人舞蹈队在纽约布鲁克林的日落公园排练时,遭到附近居民的多次报警,前来的警员将领队王女士铐起来并开传票,王女士6日出庭应诉。据悉,这支华人舞蹈队在日落公园十分活跃,凡是华人社区的大众性活动或大型活动,都会出现她们的身影,为中外民众展示腰鼓、中国传统舞蹈等。警方给王女士列出的控罪理由是:“在公园内没理由地制造噪音。”(8月8日《深圳晚报》)

 

发生在纽约的“广场舞扰民案”,很快惊到了对广场舞乐此不疲的众多国人。在公园里跳舞健身在国内已经早已呈现出“燎原之势”,在美国纽约,怎么刚刚“星星点灯”就变成违法的了?对此,许多人认为这是地域文化或者是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然而,对于这种观点,笔者并不以为然——广场舞固然是当下社会不可或缺的市民文化,但市民文化当有边界,当有对别人的尊重。

 

市民文化的发达,有其积极的社会意义。一者,丰富市民业余生活,让国人从巨大的工作压力和紧张的生活氛围中解放出来,这本身就意义重大。当下,国人生活压力巨大,一项调查显示“看电视仍然是国人最喜欢的休闲方式”,而看电视这种方式本身并不绿色健康,相较而言,广场舞便应运而生,成为缓解国人压力的娱乐方式。

 

二者,广场舞又是成本最为低廉的全民健身方式,在国人无处健身或者说健身成本高昂的当下,广场舞以最为节约的形式提供给了所有市民以健身娱乐的权利,并且,广场舞没有门票,没有门槛,来者不拒,随时可以加入队列。而且,当我看到我们当地的政务广场上有上百人在跳《江南STYLE》的时候,我甚至被这种大众市民文化的娱乐性斗乐了。

 

但是,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集体行为,无论是休闲方式,还是娱乐方式,都应该有一个边界。这个边界,从道德层面讲,要尊重别人,尤其是要尊重别人的视觉和听觉,而从法律角度讲,则不应该达到“噪音污染”的地步。而在法治较健全、市民更为自我的美国社会,传来“广场舞扰民案”,恰恰给我们提了这样一个醒。

 

事实上,不只是美国,我国对于“扰民”也有法律规定。按《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日常说话的声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对于广场舞,我们必须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不是跳的人多了,你就不扰民了。

 

再说一说我个人的一点感受。对于广场舞,只要在合理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我并不排斥。我几乎每天晚上,都领着不到两岁的女儿到广场上去看别人跳舞,看到女儿学他们跳舞的样子,我也非常高兴。可是,有一次在坐公共汽车时,一位50岁左右的大叔,便拿出了自己的MP3播放器,非常淡定自若的在公共汽车上放起了能起到驱赶野猪的《最炫民族风》。而没过几分钟,便有人对这位大叔提出了抗议。我想这便是市民文化的边界——既要有时间意识,也要有地点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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