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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阅读”是“促进型立法”的有意义尝试

(2013-08-05 12: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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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立法阅读”是“促进型立法”的有意义尝试

王传涛

记者4日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获悉,全民阅读立法已列入2013年国家立法工作计划,总局将争取在年底形成较成熟方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专家认为,全民阅读是一个系统工程,设立国家级的全民阅读条例以规范和保障各类阅读活动非常必要,其法律化意义重大。今年3月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门成立了全民阅读立法起草工作小组,草拟了条例初稿。( 84新华网)

 

立法促进全民阅读——对于这则新闻,许多网友表示无法理解。一者,虽然国人阅读量少得可怜,但是,但阅读这种事就如同“阳春白雪”,更多的是一种个人品味和习惯,不是立法就能解决的问题;二者,阅读还是不阅读,往往受文化程度和所学专业影响,不可一概而论;三者,“阅读什么”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不排除也有这样的现象:公众拥有强烈的阅读愿望,市场上却找不到说真话、说真理的书籍;四者,关于阅读,还有许多客观因素,比如,一个城市、一个村庄有没有宽敞明亮的图书馆;公众有没有免费或低廉的阅读资源?

 

凡此种种,都似乎预示着“立法促进全民阅读”的不靠谱性。通常意义上理解,法律的最基本功用,不过是对社会起到管理作用,约束人、企业组织或行政事业单位的行为,而不应该主是强制改变人的生活习惯问题。法律,也常常被比作人类行为和道德的底线,而不是行为和道德的“及格线”或“优秀线”。因此,对阅读进行立法,似乎像是陷入了所谓的“立法万能论”。

 

然而,对于以上观点,笔者却持有异议。笔者认为,在法治社会里,立法已经不再单纯解决“不能做什么”的问题了,立法还应该有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功效——促进社会的发展或进步。用时髦一些的说法叫做“促进型立法”。虽然我们没有看到《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的具体内容,但是从新闻报道来看,此项立法并非是部分网友所理解的“如果不读书,就要被刑拘”那样荒唐。

 

“促进型立法”,至少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此类法律更多的是强调政府应该去做什么,即还原政府的“服务型”本质。从专业人士的介绍中,我们看到,《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作为一部“促进型法律”,也更多的是有强调政府要做什么:“国民阅读公共资源和设施不足、不均衡”问题如何解决;对于出版业的“组织保障和经费支持”,政府也应该花大气力协调。而事实上,只有政府建设了更多的图书馆,开放了更多的阅读资源,降低了出版的审核和税负,扩大了出版的权利,才有可能让公众爱上阅读这件事。二是,此类立法,更多的是一种提醒,对于广大国民,并不会有强制力。

 

“促进型立法”与“管理型立法”都是重要的立法形式。无所谓哪一种进步,哪一种落后。在法治社会之下,我们看到了许多“管理型立法”,同样也存在许多“促进型立法”。需要明确的是,“促进型立法”,并不意味着政府权力的过多干预,有些时候,促进型立法不可或缺。在“促进型立法”之下,公民仍然有选择的自由。阅读与否仍然,依个人的喜好、文化程度、生活习惯来定。如果一个人就是不喜欢看书,法律也不会拿着手枪顶着这人的脑袋逼他阅读。

 

关于全民阅读,我们的确需要一部对政府有约束和提醒作用、对国民没有强制约束力的“促进法”。这不仅仅是还原政府服务本质的要求,对于广大国民,也可以构成一种实际意义上的提醒。因此,“立法促进全民阅读”,是“促进型立法”的一次有意义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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