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
“公务员不适用劳动法”背离了法治文明
“公务员不适用劳动法”默认特权的存在
王传涛
关于发放高温补贴,近日,有交警向报社打来“投诉”电话,表示自己未拿到高温津贴。记者向广州市劳监支队队长刘捍东反映此事,对此,刘捍东提醒道,交警属于公务员,“公务员系统并未有发放高温津贴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于《公务员管理法》,并不适用于《劳动法》。(《新快报》7月25日)
交警不能领高温津贴的回应,既能给人一种“吃糠咽菜”、“辛苦工作”的好印象,又能节约公共财政。广大市民,理应给予好评。可是,在网上却出现了许多质疑之声。而由此引发的争议和往年“公务员该不该周六上班”所引发的社会讨论不相上下。
从法理上讲,领取高温补贴是所有高温作业者的权利和福利。所有劳动者,都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要是在高温下作业,都应该享有领取高温补贴的权利。从这层意义上讲,在户外指挥交通的交警,也应当领取高温津贴。然而,相关负责人的一句“公务员不适用于《劳动法》”的回应,却让交警大失所望。
高温津贴的事先放在一边,对于“公务员不适用于《劳动法》”这样一个说法,笔者却总是不能苟同。最简单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公务员是不是劳动者?笔者以为,公务员尤其是那些处于工作一线的基层公务员,也都是劳动者,既然是劳动者就应该享受到《劳动法》的权利惠及。另一个问题是,《劳动法》第一章第二条中明确表述,“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公务员系统不对公职人员遵照执行《劳动法》就是明显的违法。
虽然“公务员不适用《劳动法》”只是一句轻飘飘的回应,这却足以让公务员处于一种特权地位。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公务员连一些起码的法律都不能遵守,则也没有了要求别人去遵守的底气;再者,法律面前应当一律平等,劳动者的概念里,也从来不应该有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之别,如果以“公务员适用于《公务员管理法》”为借口让公务员身份特殊化,则公务员必然会因为“特殊性”而产生诸多特权。
公务员群体的特权,早已是比比皆是。单单从违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现象看,公务员群体不缴纳养老金、让我国养老体制长期处于“二元体制”或“两条腿”走路的窘境之中,对社会公平构成了巨大的伤害。再者,在许多地方,公务员群体不仅拥有“城镇职工医保”,还拥有公费医疗,这仍然是公务员群体特权化的表现。
发不发高温津贴事小,破坏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事大。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宗教与法律》一书中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由此来看,我们需要的不是交警以及其他公务员都去忆苦思甜、吃糠咽菜,我们只是希望公务员群体能够与其他劳动者一样实现平等化、公平化。对于公务员的福利,既一定要做到“该发的要发”,更要做到“不该发的一概不能发”。这是社会公平的起码体现,也是去特权化的起码保证,更是法治社会的常态现象——只有由那些不能随便僭越法律的人组建起来的政府,才可能让纳税人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