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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漠的“弃婴收留制度”让人无法去爱

(2013-06-19 08: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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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动

教育质量

概念

民政部门

新华网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冷漠的“弃婴收留制度”让人无法去爱
王传涛
17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这份通知对弃婴发现、移送、安置以及体检、救治等相关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同时,通知要求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弃婴的规范管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新华网6月18日)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严禁私自收留弃婴”和“严禁收留弃婴”完全是两个概念。此次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下的通知,并没有如部分网友热议的那样完全把收留弃婴的路子封死。只是,在关于弃婴收留的问题上,更加明确地增加了一些关于发现、体检、救治与收留的具体程序规定。无论是家庭还是机构,只要符合《收养法》里的相关规定,只要按照程序走,收养弃婴,也并非是不可能的事。

弃婴的收留和收养问题,有了更加明确的制度规定,这首先是好事——既规避了婴儿的非法买卖,又能起到保护儿童权益的作用。当前社会之中,买卖婴儿现象并不少见。据6月18日中广之声报道,河南一些医院出现了明码标价的卖婴广告男孩三万六,女孩两万四。另据6月18日《南方日报》消息,在网络上,出现了许多非法收养婴儿的网站,如“收养网”、“孤儿网”,在这些网站之中,每收养一名婴儿的价格大约在3-10万元。可以判断,这就是非法的婴儿买卖。规范婴儿收养,显然,不仅是一种需要,而且是一种必要。

然而,规范婴儿收养程序,同时也在事实上抬高了我国收养婴儿的门槛。拿通知中的规定来说,先向所在社区通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找其生父母和监护人、经民政部门同意才能收留、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送卫生部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这些繁琐的程序,自然都能保证弃婴的权益受到足够的保护。但是,如此之多的规定,也增加了许多担忧。一方面,我们担心的是地方民政与福利机构的不作为,另一方面,这些程序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的民间慈善的作用。从而在制度层面,构成了某种冷漠。

另外,具体到收养的资格,我国对收养家庭也作了很高的设置。1991年通过并在1998年修订的《收养法》第二章第六条中规定了收养人的条件。其中第一项便是“无子女”。同时,还规定“收养人需要年满三十周岁”;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是基础的条件,除此之外,《收养法》还在收养家庭的经济条件、教育条件等诸多方面进行了限制。以至于,许多有收养愿望的家庭都不能收养到自己的孩子。往大处说,汶川地震之后的许多家庭都没有实现收养的愿望;往小处说,如作家六六这等名人,也不能在国内完成收养的梦想。

至于伟大而悲催的袁厉害,更能体现民意慈善被束缚以及政府施救不给力之间的纠结与不堪了。今年1月4号,一场造成了7人死亡的大火把袁厉害这位大好人烧到了风口浪尖之上。当地政府说,袁厉害收养几十名儿童是非法的。而袁厉害的善举确实违背了《收养法》中的多项条款,更没有在当地民政局那里走正规的手续。可是,如果没有袁厉害的收容,这几十名孩子还不知道在哪里流浪。

一方面,政府将爱心画地为牢,公众做好人好事的热情得不到释放;另外一方面,我国需要收养的儿童数目异常庞大。民政部对曾在保护中心逗留的儿童数量统计,中国有15万城市流浪儿童,而实际上,有专业人士透露,因为欠缺权威的调查,这一数字可以在15万到100万之间浮动。而政府的收容站以及福利院却并没有像公路收费站一样满地都是。这一上一下,构成了我国社会的收养困境。据了解,在今年的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已经严重落伍于时代发展、有悖于人文精神的《收养法》。但愿这样的修法能够早日到来。

收养当然要有门槛,但是并非越高越好。如何既能保证收养之后的家庭教育质量,又能让当下社会的爱心得到最大程度的释放,需要立法部门、民政部门好好动一动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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