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最严”的脾气要变成“全国最严”的坚持
(2013-04-02 08: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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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毒软件法律责任虚名体制于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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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全国最严”的立法,更需要“全国最严”的执法
“全国最严”的脾气要变成“全国最严”的坚持
王传涛
从1日起,号称“全国最严”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开始施行。这份食品安全条例,它的严格之处首先体现在,北京将会对于食品安全方面严重的失信者,除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之外,构成生产经营问题的食品从业者以后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个严格之处在于要建立食品追溯体系,其实北京已经在乳制品、生猪、牛羊肉这些环节实施了全程可追溯的制度。(4月1日中广之声)
在食品安全问题风声鹤唳、草木皆兵的当下,近期各地陆续出炉了本地区的食品安全条例。这是各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法》的细化,能够体现政府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态度。虽然各地出台的“食品安全条例”各有特点,但可以肯定,从中央到地方,我国正在建立起越来越严格、越来越健全的法律监管体制。
具体到《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而言,“全国最严”并非浪得虚名。一者,北京对食品安全方面的严重失信者禁止入足,据说是全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这一点,而且,还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者,北京建立了食品追溯体系,可以对问题食品能够追本溯源,继而实现召回;三者,也是更重要的一点,北京市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三管齐下,北京市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惩治决心,可见一斑。可是,“全国最严”未必就意味着我们以后拿起碗筷时就可以享受饕餮盛宴让自己的舌尖尽情体味,也不可能一步将食品监管带入到“重典时代”和“安全时代”。
不可否认,我们首先需要“最严”的制度设计,但是,我们更需要法律制度不被打折执行。然而,反观近几天政府部门对于《食品安全法》的执行情况,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未曾解决。比如说,在2011年公安部破获的地沟油重大案件之中,我们便没有看到有相关政府官员被问责。而《食品安全法》第95条明确规定,政府工作人员是应该受到处罚的,严重者,可以被撤职或是开除,更严重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可是,我们仅仅能够看到对不法商贩的处理,全然看不到对监管人员渎职或不作为的问责。除此之外,同样的塑化剂问题、麦当劳食品问题,都在境内外受到了不同的“礼遇”。
老话已经重复了无数遍——我们从来不缺嘴上很硬的法律制度和种种条文,我们缺的是对这种法律制度地无条件执行。希望我们的食品监督部门,要敢于拿着手中的利器,少喊几句嗓子,能够勇于甩开膀子做些让公众在食品领域得到安全感的事,拯救食品安全领域已经降至冰点的公信力。
“魔高一尺”,老百姓就期盼“道高一丈”。更期盼的是,这个“道高一丈”能够斩妖除魔。对于“全国最严”,我们希望能有更多的地方政府不断的刷新北京的“最严”。但是,法律制度设计层面的最严,仅仅相当于我们的监管体制拥有“大脾气”,可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这种“大脾气”,而是需要的一种长期不懈的坚持以及对法律制度不打折扣地执行。只有这样,才可能建立一套密不透风的“杀毒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