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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冠军“被消费”,别搞得那么严肃

(2012-08-15 09:56:59)
标签:

林丹

巴马

宋体

唯冠国际

商标

杂谈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奥运冠军“被消费”,别搞得那么严肃

王传涛

在奥运会热战期间,商家也没有闲着——重庆西南商标所日前放出消息:早在伦敦奥运开幕前,中国代表团的体育明星就开始被争相抢注,仅刘翔就被抢注了48次……更引人注目的是,“叶诗文”被抢注为内衣品牌,而国家商标局公开信息网资料显示,“林丹”商标早在1997年已被一家四川公司注册到猪饲料类别。(《半岛晨报》 814

 

奥运冠军被消费,是“后奥运时代”的常见现象。奥运冠军辛辛苦苦准备了四年,为国家争取了荣誉,功成名就,到最后却被商家注册成了商标,似乎还真有点“亵渎神明”的感觉。而“叶诗文”成为内衣品牌、林丹成为猪饲料,更像成了一种笑话。于是,有不少奥运粉丝对奥运冠军被消费一事持反对的态度,这既是一种“商业投机”,也是一种不劳而获,堂堂奥运冠军怎么可以被消费呢?

 

在笔者看来,消费奥运冠军是件既可以严肃,又可以放松的问题。因为奥运冠军为国家争取了荣誉,其赢得金牌时还是与国旗和国徽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消费奥运冠军非常容易被扣上不道德的大帽子。这当然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可问题是,“横看成岭侧成峰”,消费奥运冠军一事,又可以以非常轻松的心态来解读。

 

首先,注册商标的自由权利,需要得到尊重。前段时间,苹果公司以6000万美元(折合约4.67亿港元)与唯冠国际就IPAD内地的商标问题达成和解,让世人再次见证了商标背后的巨额利润,这也是部分人热衷抢注名人商标的原因之一。也有数据表明,有九成抢注商标都成为闲置商标,大多抢注奥运商标的都想通过转让谋利,申请注册费仅为2000元,而好的商标转让费就高达几百万。笔者认为,只要商标注册法中没有限制普通人注册商标的权利,注册奥运冠军名字为商标就是一种权利自由。没有违法,就无所谓突破了道德底线。

 

其次,奥运冠军是公众人物,在某种意义上,和娱乐明星没有什么区别。一方面,我们允许或者说是默许“泄停风”可以成为腹泻药,那么,也应该默许林丹可以成为饮料,更何况“林丹”成为饮料品牌的时候,林丹还没有成为世界冠军;另外一方面,奥运冠军不是神,只是一些在某些项目上出类拔萃的运动员,他们可以自己通过代言拿到6位数乃至更多的广告费,让普通人花2000元注册一个人名,并不为过。除非,法律已经明令禁止。

 

奥运只关乎体育,而体育本身本就是大众的休闲娱乐方式。我们也不妨对奥运冠军被消费一笑而过。奥运无关政治,当恶搞奥巴马都可以成为时尚,当英国女王都可以和007发生故事,让奥运冠军的名字成为商标,又有何不可?别一看到奥运冠军,就一定要定义为高大全,世界上并没有高大全,只有作为普通人的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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