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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长下井”走不出安全治理的“人治”套路

(2012-06-11 12:22:05)
标签:

美国

宋体

矿难

煤矿安全

法律制度

杂谈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市县长下井”走不出安全治理的“人治”套路

 

王传涛

煤炭大省山西为煤矿安全再出新规:所有煤矿将实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市长、县(市、区)长每月至少要下井一次检查煤矿安全。 为防止走过场,山西省政府要求当天带班下井的政府官员、煤炭管理部门官员以及煤炭集团公司负责人的职务、姓名都要在矿井口等明显位置挂牌公示。(新华网 69

 

在看似无法杜绝的矿难面前,权力部门每出台一个新规,都有无比高尚的善意。规定“市县长每月要下井一次检查煤矿安全”,让我们看到了山西省这个煤炭大省(也是煤矿事故大省)对于整饬矿难问题的决心和态度。虽然和2010年出台的“矿领导下井”有些相似,但是,如果这个制度能够落实好、执行好,矿难发生的几率可能还会降低。对此,我们没有理由不进行美好的期待。

 

与几年前满眼的矿难新闻与救援报道相比,这两年的矿难确实少了许多。这里面也有“矿领导下井”制度的功劳,在许多煤矿,矿长下井已经成为一项日常制度。那么将“矿领导下井”升级到2.0版——“市县长下井”,也就有了可以操作和实施的基础条件。只是,在笔者看来,“市县长下井”仍然只是一种“人治”式的安全治理方式。在根本上,矿工的生死安危,除了能在片刻瞬间和领导们绑在了一起,仍然没有根本的保障。

 

首先的问题仍然是执行力的问题。“矿领导下井”制度实施之后,黑龙江鸡西恒鑫源煤矿发生26人被困井下的安全事故,其结果是,只有“生产矿长与值班井长2人成功升井”。最终证明,即便“领导下井”了,领导仍然有“更快捷”的逃亡手段。“市县长下井”同样会遇到“矿领导下井”一样的形势与对策。如果权力习惯了应付式交作业,则“市县长下井”除了能够留下让下属们多喊一次“让领导先走”的机会,在根本上解决不了什么问题。

 

法律制度的保障,才是最安全的保障。比起与领导的安危绑架在一起,矿工的权益尤其是生死安危更需要用法律制度的呵护。无论是矿领导,还是市县领导,即便他们再有仁爱之心,也不如法律制度坚实可靠。领导下井,无论在持续时间上,还是在矿难发生几率上,都无法给矿工们以最温暖的体制保障。对此,我国亟需要出台一部专门的保护矿工安危及其他权益的法律。

 

以美国为例,美国有保障矿工权利的《煤矿健康与安全法》。在此法律出台之前,美国也是屡屡发生矿难。有数据显示,1900年之后,美国平均每年有2000人死于矿难,矿工被认为是最危险的职业。美国在1968年通过《煤矿健康与安全法》,其中规定了“露天煤矿每年两次检查,违规者将受罚款处罚和刑事起诉”、“矿工们有权随时要求联邦机构派员检查矿场状况”,并确立了关于矿工健康的标准,保障矿工因黑肺致病致残的福利。也正是这样一部法律,对矿工们起到了很好的保护。

 

“市县长下井”走不出安全问题的“人治”套路。事实上,煤炭安全问题的纾解,犹如治理任何一个领域的社会问题一样,法制上的保障才更能给人以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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