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天产假的温暖与“辞职休产假”的冰冷
(2012-04-20 11:34:49)
标签:
厦门宋体劳动合同法产假《京华时报》杂谈 |
98天产假的温暖与“辞职休产假”的冰冷
98天产假温暖不了“辞职休产假”的冰冷
王传涛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京华时报》 4月19日)
产假由90天延长到98天,由原来的13周延长到现在的14周,听起来是个好消息。一者,这体现了政府对于女性权利的尊重,体现了政府的人性化思维;二者,这是与世界接轨的表现,有数据显示,目前全世界有111个国家的产假标准达到12周以上,占82%,其中有24个国家会为女性职工提供14周或14周以上的产假,除此之外,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的产假达到了20周以上。
女性职工产假的长短,能够反映一个社会之中女性的地位与尊严。可是,对于此项利好政策,许多网友尤其是众多女性网友并不买账。有网友表示,更长的产假会加大单位对于女工的歧视,也有网友表示,现在连90天的产假都无法保证,所谓的98天产假只是“看上去很美”,就算产假一下子扩大到了24周,或是一年,产假的基本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相当一些女性职工仍然是用“辞职休产假”的方式来完成保证生育时间。
网友有如此之多的担心,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就在18号,有媒体报道,在厦门一家电子公司上班的小傅出现“先兆流产”,医生建议休养,她向公司申请辞职,却遭拒,只好坚持上班。之后,她突然流产大出血,公司立即给她办了辞退。我也有一位同学在北京一家小公司上班,为了生孩子,她只能辞职,她说等到断奶之后再找一份工作。所以,98天的产假很温暖,却无法化解“辞职休产假”的冰冷。
《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法法》已经走过了近5年的历史,但是,整个社会对于《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培养起起码的守法意识。一方面,劳动部门并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即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但是,单单依靠用人单位的道德自律完成对《劳动合同法》的践行,显然并不现实;另一方面,女职工维权路径逼仄,社会之中缺少除了劳动局之外的维权组织和团体,即缺少话语平台和维权平台。
在《劳动合同法》不能被社会尊重和严格执行的语境里,女职工的产假是90天还是98天,对于许多女职工而言,其实并不重要。因为,产假是长还是短,女职工的权利弱势地位仍然摆在那里,不会发生改变。为了生育,许多女职工还是会选择辞职。
道理已经说了无数遍。保障女职工的产假权利,既需要劳动部门加强监管,也需要社会成立独立的社会组织,工会也好,女性维权组织也罢,都应该建筑起女性维权的话语平台。唯有如此,女性职工的权利才有可能被尊重,女性职工才可能获得最大的尊严和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