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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电动车,别拿宣传教育当尊重民意

(2012-04-18 09:08:46)
标签:

交通运输

深圳

限行

电动车

宣传教育

杂谈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限行电动车,别拿宣传教育当尊重民意

王传涛

415日,为期15天的深圳“限电令”宣传教育缓冲期结束16日深圳交警正式对电动自行车进入限行路段的行为进行处罚。截至行动结束,共查获电动车违法588宗,查扣电动自行车912辆。除规定的特殊行业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余进入限行路段的电动车将被处以扣车及500元罚款处罚。(《广州日报》417日)

 

深圳对电动车实行的限行政策,激起了强烈的民意反弹。从去年的“禁行”,到41日开始的“限行”,深圳这座窗口城市看来就是跟电动车较上劲了。虽然深圳只是对部分路段进行了限行,可是短短时间就“查扣电动自行车912辆”还是显示出了打击面“过广”这一问题了,而“罚款500元”更是让许多“初犯”市民感觉到了“压力山大”——即便是汽车违章,也罚不到这么高的数额吧。

 

虽然说,深圳从41日到415日,设立了一个15天的“宣传教育缓冲期”,但是,“宣传教育缓冲期”不等于征求了民意,更不等于尊重了民意。无论从哪角度讲,“宣传教育缓冲期”改变不了限行自行车的结果,公众和市民只有被动接受的份儿,没有主动发言的权利,更没有大声说NO的机会。我想,这也正是“宣传教育缓冲期”之后,仍然有近千辆电动车进入限行路段的原因所在。不客气地说,这应该是一种民意反抗的结果。

 

客观说,站在城市交通的管理角度,电动车的管理是个非常棘手的难题。与电动车有关的交通事故也非常之多,这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和通行的效率。这也正是许多城市不待见电动车的主要原因。以浙江省为例,2011年浙江省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176起,其中涉及电动车的事故5916起,占事故总数的29%。足以见得,如果不对电动车加以约束和规范,电动车将成为另外一种“杀人工具”。

 

20113月,公安部、工信部等四个部门发布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通知中包括加强对电动车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方面的管理,要严格电动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但是,该通知并没有明确城市之中必须要对电动车进行禁行或限行,相反,《通知》中强调了要“加强政策引导”的内容。即便是禁行和限行,也应该先征求一下民意,只有征求市民们的同意,一项影响公共出行方式乃至公共利益的公共决策才应该落地执行。

 

漠视民意的公共政策,即便看上去符合一些程序正义,其结果也不可能是正义的。因此,看起来很美的“宣传教育缓冲期”不过是花瓶一支。一项涉及几十万市民利益的政策,没有经过任何公共讨论和听证过程,其正义性和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这说明,公共政策不能由几个人在办公室、公议室里关起门来讨论完成,更不能由个别领导“拍脑袋”决定完成。假如领导体会不到电动车给市民带来的便捷、省钱与高效,坐汽车上下班的他们就只能制定出一些符合汽车利益的政策。

 

不待见电动车,其实就是不待见市民的出行方式与出行权利,是不尊重民意。对于公共管理部门而言,要改变的就不仅仅是决策的方式,更是要对民意产生一种敬畏之感,要对市民们的出行习惯表现出充分的尊重。在这样的基础上,再谈实现对电动车进行有效管理,才可能趋向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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