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更要以权利保障兜底
(2012-01-11 08:11:47)
标签:
张海超权利保障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政府部门杂谈 |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
职业病防治,更要以权利保障兜底
职业病防治,既要目录充实,也要权利保障
王传涛
日前,全国人大着手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其中备受关注的“职业病定义”一项或有较大改变。颈椎病、鼠标手、长期视频作业导致的眼部损伤、职业性腰背痛等白领易患疾病都有望纳入职业病目录。(《成都日报》1月10日)
职业病目录内容的不断充实、职业病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众多劳动者而言,是个不折不扣的利好消息。但是,职业病目录的更新完善与及时跟进,距离在根本上解决我国劳动者的职业病危机,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公众自然乐见于职业病目录的充实完善,但更希望职业病问题解决于真真切切的权利实现。
张海超的例子,早已广为人知。开胸验肺,成为我国职业病维权史上挥之不去的伤痛。我们一方面表示对张海超遭遇的怜悯,一方面只能期盼自己远离职业病。可是,我们每个人都能摆脱职业病的干扰和侵袭吗?先说一个我自己的遭遇,去年4月份,单位组织了体验,在骨关节科,我对大夫说我的颈椎有问题,大夫说你们单位的工作人员颈椎都有问题,这根本不算病,当时我倍受打击。对此,我现在的理解是,即便颈椎病、鼠标手等列入了职业病目录,无论是单位,还是医疗机构,都需要一个很长的理解和认知过程,至于落实到位,更遥不可及了。
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张海超。只不过,我们的职业病可能没有“尘肺病”那么严重而已。但是,在维权的路径上,我们每个人都与张海超一样,崎岖坎坷、胜率很小但又无处申冤。好一些单位,还能象征性的按期组织体检;不好的单位,连定期体检也没有。单位里没有能够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团体,社会中没有以维护劳动者利益的平台,制度缺失,有法不依,劳动部门不能尽职尽责……此语境下,解决职业病防治问题,只是一种奢谈。
根据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有关职业病的案例,不时见诸媒体。调查报告显示,37.8%的职业病患者没有获得任何形式的赔偿。有人计算,职业病鉴定前置的工伤处理程序总计要用1374天。将这四个数据联系在一起,基本可以拼成这样一个故事:每一个六口之家,都会平均存在一个患有职业病的成员,有40%的可能是获得不了任何赔偿,要赔偿也得需要至少4年时间。
劳动者的健康之殇,必须得到制度的呵护与关爱。否则,整个社会的健康问题就会因为工伤问题而变得更加孱弱。在笔者看来,职业病防治要以权利保障兜底,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努力:其一,劳动者的休息权必须得到保障,8小时工作制、五天工作制、带薪休假等权利需要落实到位;其二,政府部门必须加大对企业劳动防护的检查力度,调查数据显示,在153份有效调查数据中,政府部门进行过检查的单位只占到53%,仅有23%的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设置有一些职业病防护设施;其三,减化维权程序,完善赔偿机制。
关于职业病维权问题,我国有许多法律法规。2001年颁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2005年的《卫生部、安监局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与2010年中央编办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都明确了一些政府部门的权力和责任。但是,职业病的防治,如果没有权利保障作为兜底,则难免不接地气。一言以蔽之,职业病的病根,其实并不是长在劳动者身上,而是长在劳动保障制度的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