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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费不得超过1500元”不能成为空中楼阁

(2011-12-18 20:12:32)
标签:

苏州

宋体

拖车费

救援服务

约束行政

杂谈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比规范拖车费价格更重要的是约束行政垄断

“拖车费不得超过1500元”不能成为空中楼阁

王传涛

近日,江苏苏州市下发《关于制定道路车辆施救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明年起拖车费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今年以来,国内各地频出高额拖车费,广州甚至出现了6万元的“天价”。(《北京晨报》 1218

 

层出不穷的“天价拖车费”,严重影响着相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本应是以公益为目的的拖车,却演变成了以劫取巨额利润为目的的盈利行为。这已经成为一种民生之痛。江苏苏州规定明年起“拖车费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的意图很明显:规范拖车收费行为,保障车主的权益。但是,苏州的一纸通知,能从根本上规避“天价拖车费”现象吗?

 

在笔者看来,在没有剔除行政垄断之前,“拖车费不得超过1500元”的规定更像是空中楼阁。首先,这一通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整饬拖车收费乱象的目的,但从根本上而言,只要带有垄断经营性质的行政权力不被剔除,拖车就不免会成为相关权力牟取巨额利润的法宝。这是“天价拖车费”现象存在的根源所在。而政府下发规范通知,并不能从根本上起到约束行政权力的效果。

 

我们不缺好制度,缺的只是对于现有制度的认真执行与监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2010919,发改委、交通部下发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方面,各地要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可以看到,制度已经存在,但并没有挡住一些天价收费的到来。

 

可以看到,拖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另一类是救援服务。若是对违章车辆依法拖车,交通管理部门不应该收取任何费用;而对于救援服务,各地方政府应该要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在透明的基础上,进行收费。但是,江苏苏州只是规定了1500元这样一个上限,对于其中收费细节,并没有做出细致的划分。拖车一公里和拖车100公里,不能都是1500元。可以肯定,如果行政权力得不到约束,即便在1500元这个范围之内,也会出现不合理的收费。1500元的标准,只能起到有效防止“天价”二字的出现,至于公正合理,并不能有效唤回。

 

行政权力该如何约束?在笔者看来,在拖车的费用规范上,至少要做到以下三条:其一,收费标准制定一定要细致科学,按公里收费、按重量收费,都应该出台一个详细的参考目录;其二,一定要确保透明阳光,让车主心服口服;其三,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程度的费用减免,事故救援不仅仅关乎个人利益,更关乎交通干线的通畅与否、关系到公共利益,政府理应视具体情况自主承担部分费用。

 

约束行政权力是本,规范价格是末。虽然价格规范不可缺少,但只有让喜欢收费的行政权力进入笼子,才可能解决根本问题。这就需要透明和阳光,以及细致的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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