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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天价过路费案,当“一个也不宽恕”

(2011-12-16 08:44:54)
标签:

时军锋

河南省

宋体

中原高速

过路费

杂谈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天价过路费案不能简单归结为诈骗案件

对待天价过路费案,当“一个也不宽恕”

王传涛

引起全国关注的“368万天价过路费案”,15日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被告人犯罪事实认定和判处刑期与原判决均有重大变化。庭审结束后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建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时军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犯伪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新华网 1215

 

案子终于了结。虽然分别被判了7年和26个月,但对于已经羁押一年,头发几乎掉光的时军锋以及他的哥哥时建锋而言,这未免不是一种解脱。看不到结果的等待,远远比出现一个可怕的结果,更能消磨人的意志。案子的审判过程与结果宣判符不符合程序正义,可以先放在一边,但这并非不是两人期盼的那个结果。更重要的一点是,两人在案子中,也确实有伪造军牌、逃脱收费的事实。

 

但是,最终的宣判结果,确实存在许多“硬伤”。其一,1213有媒体报道,检方指控的犯罪数额由当初的368万余元变为49.23万元,对于其中原因,检方并没有给公众和媒体一个合理的解释;其二,案件中的原告——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并非完全没有责任,此前,时家兄弟爆料“我们每个月给收费站有关人员6000元”,现在,这个“相关人员“应该露出庐山真面目了。可惜的是,究竟是谁每个月从时家兄弟那里拿钱,到现在仍然是个迷。

 

368万天价过路费案”绝非是一期简单的诈骗案。在诈骗之外,还有许多盘根错节、难以厘清的罪责。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的员工,属于公职人员,收受他人钱财的行为,是可以归到“受贿罪”范畴的。即便没有证据能证明“受贿罪”的罪名成立,对于收费站工作人员而言,“在高速上通过两千多次不被发现”的现实也证明其有严重的“渎职罪”。

 

还要回到民生的问题上解释此案。一对农民兄弟为何要冒着犯罪的危险去伪造军牌?为何要主动向权力请求寻租?权力对收费站人员的监督,何以长期形同虚设?随着案情抽丝剥茧逐渐明朗,世人不得不震惊于货车司机悲惨命运背后的那些并不煽情的故事:巨大的权力寻租漏洞,以及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似的人生处境。一言蔽之,荒唐的天价过路费案既是社会资源管理不善的结果,也是社会分配不均的结果。

 

过路费,已经成为这个时代、这个社会挥之不去的伤痛。当社会的物流的出现层层分肥的可能,整个社会的运转成本将会无限扩大。占世界10%的公路总长度却拥有占世界70%的收费站的现实,必然滋生出荒唐的故事。就像动物身体内的血液循环,如果血管中处处生满了血管瘤,后果可想而知。

 

鲁迅曾说,“一个也不宽恕”。放在此案之中,也应该适用于宣判。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虽是原告,但具有所有成为被告的要素。如果司法部门仅仅盯着时家兄弟的诈骗行为,而没有看到时家兄弟的行贿之举与公职人员的受贿行为,则就是彻头彻尾的选择性失明。这样一来,时家兄弟不仅背负了些许冤屈,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将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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