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父“微博鸣冤”鸣出了权力永远正确
(2011-06-13 09: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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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耘韬广东宋体廉江市政府官复原职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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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微博鸣冤”鸣出了权力永远正确
王传涛
广东廉江国土局副局长何耘韬曾于2005年执行政府指令违规批地,2011年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6个月,其女在微博鸣冤,他很快被释放。 6月9日,何耘韬官复原职,但未被安排工作,他表示被令不能同记者联系。(《信息时报》6月12日)
无错但有罪的官员有许多,何耘韬就算一位。很快,何耘韬成了权力无错的“替罪羊”,虽然他只是一位认真执行政府指令的操作员。但是,遗憾的是,因为他个人的据理力争,案子还是被细细地报道了出来。又加之女儿的“微博鸣冤”,正义也最终站在了何耘韬一边——无罪释放、官复原职。虽然这是迟到的正义,但这份正义还是到来了。
但是,如果我们将何耘韬的无罪释放、官复原职视为此案的最终答案,就大错特错了。何耘韬有冤,不等于地方政府有冤,更不等于当时发号命令的官员有冤。2010年7月,廉江市检察院正式向廉江市法院起诉时,起诉的是“在开发商金都公司未缴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签发土地证”,而当时何耘韬是曾多次提醒上级部门“此举违反规定”的,但是廉江市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等考虑修改了会议纪要,允许“暂收40%土地出让金办证”。可以看到,何耘韬无错,不等于地方政府无错,在那时那地,某位廉江市政府领导一定犯了不该犯的错。那个主导这个错误意见的重要官员,应该就是本案的最主要罪魁。
除了地方政府的主要责任外,何耘韬也不是没有一点法律责任。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显然,就死板的法律而言,当地纪检部门让何耘韬无罪释放并官复原职,虽然看似合情合理,但并不正确。多多少少,他是应该有一些责任的。除非他当时对上级部门形成了正式的书面意见。
更为让人扼腕的情况是,在何耘韬案件审理过程中,廉江市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了许多干涉。而真正的司法运行状态是,权力和社会言论都不应该干预司法。2011年2月22日,湛江市国土局向廉江市委市政府发函,力证何耘韬的行为不构成职务犯罪;2011年4月8日,廉江市政府向廉江市法院和检察院发函,称何耘韬虽有“工作失误”,但其目的是配合政府工作,建议从轻判处。可以认定,虽然女儿为父“微博鸣冤”在网上形成了强大的民意,但到底是民意影响了判决还是权力影响了判决,还未能可知。如果说廉江政府“建议从轻判处”果真起到了作用,则司法之不独立,就可见一斑了。
整个事件之中,我们看到了一个无所不能而且永无错误的权力。权力可以违反规定命令国土局“在开发商金都公司未缴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签发土地证”,也可以随便找个替罪羊来背黑锅,还可以为替罪羊洗脱罪名,更可以干预司法“建议如何判处”……这些所有,都预示着廉江市政府的无所不能与永远正确。这也正是此案的症结所在,我们永远无法得到真正的答案——谁到底应该为违规批地事件负行政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