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气防盗”是公权力的剜肉补疮之举
(2011-04-06 21: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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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气防盗”是公权力的剜肉补疮之举
王传涛
成都武侯区机投派出所每晚将辖区内百辆汽车的轮胎放气,派出所所长承认,此举实属无奈但防盗效果明显。派出所所长称8个社区民警和80多个治保会巡逻队队员,每天从晚上12点要一直工作到第二天清晨6点,白天有两人专门负责免费加气。(4月6日《华西都市报》)
有许多理由可以证明武侯区机投派出所放气防盗之举的正当性:此举是为了防盗,同时效果明显;此举绝非懒政,从晚上12点开始对每辆车逐一放气,直到第二天清晨6点,是项艰苦卓绝的体力活;有免费的加气服务作为补偿……但是,放气防盗的不合理性仍然昭昭在目:放气之举侵犯了车主的权益,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车主们的使用权,甚至可以说,放气之举本身就是对私有财产的侵犯。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车主在清晨6点之前要用车,结果遭遇到被放气的情况,充气人员又未能及时到位,这个时候就损害了车主们对私有财产。虽然目的正义,但更可以肯定,这属于公权力的剜肉补疮之举。当地民警的这种办事逻辑,如果推到极端,还可以这样做:天天晚上给汽车卸轮胎或方向盘;禁止所有居民购买私家车;甚至可以直接取消掉辖区内居民在此居住的权利。
有权必有限,是这公权力被赋予之时就应当明确的原则。防盗本身没有错,错在公权力没有廓清自身的权力边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要以不打扰百姓的生活秩序为前提。1995年颁布实施的《人民警察法》中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这样规定的: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这里的“制止”,不是预防,更不是为了权力自身的高枕无忧,而让所有的私家车全部吃上一种叫做“放气”的药。
权力之的边界,应有一个默许的原则——公共原则。即无论公共权力如何正义,也不能跨越公共领域半步。权力与权利,往往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公共权力如果超越边界,公共权利就会受到些许侵犯。具体到此事上来讲,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核心问题在于重点打击犯罪分子,而不在于重点打击车主的轮胎。只有出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需要,才能行使警察特权,而对于私人领域,警察权不得介入,这是警察权行使的重要原则。
错误的事,不是因为它有多少个正确因子,而是因为除了这些正确因子之外,还有一点错误。一个逻辑用99个论据证明了它的合理性,但可能因为一处错误,就会成为一个谬论;一个贪官做了99件好事都可能算不上好官,但只要做了一件坏事,可能就会锒铛入狱。放气防盗,之于初衷与效果都算满意,但就是因为侵犯了公共领域,它只能算是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