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应“预防犯罪”而非“重治犯罪”
(2008-11-12 12:28:39)
标签:
文物堡单位长城内蒙古杂谈 |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
对“无知”引发的犯罪 村民不能只当牺牲品
对文物保护,应“预防犯罪”而非“重治犯罪”
王传涛
2008年9月下旬,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毁坏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芦梁山段的5名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判决。但据调查显示,90%的内蒙古人不知道内蒙古有长城,内蒙古长城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李永生表示:“人们对长城文明的漠视和无知让我感到很痛心。”( 11月11日《中国青年报》)
据资料显示,内蒙古是全国长城遗址最丰富的地区,分布着赵、秦、汉、隋、金、明等朝代的长城1.5万多公里,占全国长城总长度的30%多,但是对于这一点,当地居民大多不知情,面对困难的生计,很多村民以私挖滥采铁矿石为生,但他们哪里知道,这几个并不起眼的“土疙瘩”就是祖国的象征之一——长城!
对于村民们的私挖滥采行为,笔者并不想多说什么,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有、集体土地的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这层意义上,村民们私自开矿挖矿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对于保故意毁坏国家级重点文物一罪,笔者却有些不得不说的话。
当地文物保护单位没有进行大范围的文物古迹知识普及工作,就连竖个“保护文物”的警示牌这样基础性的工作也没有做,可以说,在此事中当地政府和文物保护单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事情的结果自然就是“当地居民中有90%的内蒙古人不知道内蒙古有长城”。这一数据是十分可怕的,因为今天可能有清水县的人来挖矿,明天可能就会有其它县的人来挖土,如此一来,就会陷入一种“重治犯罪”而不是“预防犯罪”的思维当中,对于“无知”引发的犯罪,也只能会有增无减,而破坏文物的行为也会屡禁不止。
于是疑问就有了:村民们犯了罪被判了刑,但当地的相关部门没有做好保护文物的宣传工作又应当如何处理?刑罚适度是法治的根本,而不是为了证明什么就可劲抓几个倒霉的人搂头狠狠一棒子。法律的庄严性在于稳重,严打和从宽都没有问题,按照当地的具体情况来量刑才是法治社会的最根本精神。而这种情况之下的判刑,既起不到打击破坏文物的作用,也起不到保护文物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