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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这样的定性还为时过早

(2008-11-05 08:39:48)
标签:

法律

治安案件

交通运输部

林嘉祥

杂谈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治安案件?这样的定性还为时过早

猥亵门绝不开过早定性为治安案件

王传涛

近日,猥亵女童一案的男主角林嘉祥开始为自己的行为“埋单”,交通运输部党组决定,免去林嘉祥党内外职务。深圳警方表示因没有事发时录像证据,目前仍按治安案件处理。(114日《广州日报》)

著名法律人士郝劲松近日表示,在刑事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警方能否立案要看证据是否足够。很显然,林嘉祥抓住了这一点,也抓住了引事的命门所在,难怪林书记在当时就口出狂言:“我掐了小孩的脖子又怎么样,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们!”

虽然交通运输部免去了林的党内外一切职务,但网上对此事的议论绝不会因此而罢休。现在的林某作为一个党政机关的干部现在是受到了党的处分,但是他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并没有为他所做的一切付出应有的代价,我国刑法中有明文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显然,过早的定性无疑等于免去了他的刑事责任。

但是事情总是出乎人的意料,无论功行赏警方也好,受害者的家人也好,在“没有证据”面前他们都显得束手无策。但是事情总有水落石出的一天,过早定性则意味着对犯罪人的包庇和纵容。但证据是人找出来的,录像没有完全公开并不一定永远不会公开,现在找不到证据也不等于以后也就没有证据了。

再者,从事件的影响上来看,猥亵门所造成的影响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治安案件所能达到的,林嘉祥“酒后失态”也不会等同于一个平常人酒后之后所闹的笑话。此事在更大程度上破坏的当前高官们的形象,将严重影响党群和干群的关系,不仅如此,林嘉祥语录近几日的风靡网络,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们的青少年构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诚然,把此事当作简单的治安案件来处理在一定程度上虽然能表明我国法律的“不上诉不立案”的原则,但这样的法律原则一旦被不法之徒利用也将成我们这个法治社会中最大的丑闻,为了防止此事再次发生,警方绝不可就此草草结案。而为了证明他是有罪的,唯一的办法找到林嘉祥的所有犯罪证据,当然这样的证据不应只包括此案之中的,相关部门还应该查一查他在党风党纪方面的其他恶劣行为,相信对于一个品行如此的官员也不会一个两袖清风的人民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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