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越的无期徒刑与马未都先生的惋惜
(2011-11-12 18: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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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杂文 |
2011年11月12日 马未都先生在他《苏越》
(博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54769e0102dux8.html)
一文中提到:“昨天回北京的飞机上空姐给了我一叠报纸,大报小报上都以极大篇幅报道了音乐人苏越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的消息。我看到了苏越在宣判后极为诚恳的答记者问,心中难免生出婉惜之情。”窃以为,这就是惺惺相惜吧。
不知道马未都老师是否琢磨法律,尤其是现行《刑法》,如果你琢磨了,便不会对这个判决心生疑问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适用上,一般将诈骗2000元人民币作为立案起点,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大”起点,诈骗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按此规定,判处苏越无期徒刑并无不当。
但问题是这个判决却为业内人不平,包括马未都先生。探究这个判决和先生们的心态,一定要站在法律的边缘看社会,既不能顶住没血没肉的法律研磨,又不能囿于某种善良的情感里。
一是要问问“实际上还欠2844万”是谁的钱?我想,这些钱对于谁而言都不是小数字,即使属于100个人的钱,也都让苏越栽进“数额特别巨大”这个窨井里了,况且,这些钱大抵是苏越昔日朋友或者走得近的人的私有财产。苏越已经“破产还债”了,而且这是砸锅卖铁也不能还的债,在此情景下,法院若轻判苏越,于情于理都不能给2844万元被害人一个交代。
二要知道司法实践上,惩处侵害私权的处罚往往要重。如马未都先生言:“平心而论,判苏越无期徒刑实在太重了。那么多贪官对社会的伤害都比这个老实的苏越大得多,但却判的轻,而贪官们的主观恶意远比苏越恶劣得多。”诚哉斯言!这里存在着立法、司法的猫腻。先说立法,诈骗罪立案标准起点是2000元,但是最高刑没有死刑;贪污罪立案标准起点是5000元,但最高刑有死刑;再说司法,虽然诈骗罪立案起点看上去较低,但对犯罪者的量刑往往很高,诈骗个3、5万元判了10年稀松平常事儿;而如今贪污个百万左右也就判10年。近年来,贪污几千万、上亿的贪官越来越多,至于被判死刑的,却是越来越少。所谓考虑民愤,其实是司法者的托词,因为诈骗犯罪侵害的多是百姓的钱财,所以民愤大了,而贪官直接侵害的是国家的钱库,国家不缺钱,国家不愤怒,也就谈不上民愤了。
三要看看是不是当前需要。近年来,对贪官的判决背后却复杂得多了,有的时候那个贪官被判死刑了,往往那一阶段前后很抓稳定,或者要召开某个会议,或者某一贪官知道的太多了。要知道,和贪官相比,诈骗人其实就是个毛贼,危害不了政治。
“我家住在黄土高坡,大风从坡上刮过……”若唱这歌,一时半会要在监狱里唱了。其实,好好做一个音乐人挺好的,没两下子,别往商业圈里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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