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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秋雨“诈捐”已涉嫌违法,建议司法介入

(2009-06-17 22:44:49)
标签:

法律

司法介入

收据

财产转移

余秋雨

文化

余秋雨“诈捐门”事件以来,大家只顾得谈论质疑和谴责,却忽略了法律武器,余秋雨可以不服任何人,甚至人民,但是总要接受法律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法律的“应当”术就是必须之意,也就是说,余秋雨把二十万元人民币捐给了谁,谁就一定要出具合法、有效地收据,并登记造册。如果余秋雨捐了,就一定有收据,即使收据丢了,也能够很轻易地就查到收据的底联,能够轻易地找到证据。

余秋雨如此这般,分明是没有捐款,是“诈捐”,如果余秋雨宣布捐款之后破产了,没有实践诺言的能力,可以不予强制执行,然而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余秋雨有破产的迹象,余秋雨具有捐款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能力。

我国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
   
捐赠承诺意味着契约关系的形成,相关捐赠承诺人必须兑现,否则,法律应该强制执行,以确保捐赠承诺人对承诺的遵守。

所以,我强烈建议:停止无所谓的纷争,司法部门强力介入,厘清事实,以正视听,确保捐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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