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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兰兰案观察(135):汤兰兰案与指导案例

(2018-11-23 17:07:50)
标签:

汤兰兰案

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杂谈

最高检

分类: 汤兰兰案


 汤兰兰案观察(135):汤兰兰案与指导案例


最近,最高检印发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提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

 

对此,有相当关注汤兰兰案的网民,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不影响汤兰兰案,一种认为“看最高检这个立场,汤案是无法翻案了。

 

为什么会产生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对“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这句话的理解的不同。

 

这个话有以下四条不可分割、互相依存的前置条件。

 

第一条:“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

 

第二条:“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

 

第三条:“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第四条:“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

 

现在,我们试用上述四条来对号汤兰兰案中的陈春付(富)一案作一简要分析。

 

一是结合第一条来看,陈春付(富)一案,缺乏言词证据且也缺乏全案情的分析。判决书:“2、被告人万秀玲供述汤某某对其说过老师陈春付对我摸摸索索的给我干,后来万秀玲找陈春付老师他不承认”。同时,万秀玲与其他10人一样在庭审时翻供,翻的也包括陈春付这个供;并陈述受到了刑讯逼供、诱供。

 

从全案情来看,还有个关键问题:时间。判决书说陈春付“2004年的一天”性侵汤兰兰,而证人司永生则证实“在上小学四年级时”老师陈春付留汤兰兰值日,那么,汤兰兰、司永生“2004年”是“在上小学四年级时”吗?不是,而是2006年。那么,为什么要把发生时间2006年提前到2004年呢?是汤兰兰的健忘?还是警方的“粗心大意”??

 

二是结合第二条来看,汤兰兰的陈述不“合乎情理、逻辑”。至少有三点:陈春付(富)“性侵”汤兰兰是孤例,既没有“性侵”汤兰兰以外的其他女生,对汤兰兰的“性侵”也仅一次,还是在白天的教室里。“根据经验和常识”,警方会认为汤兰兰连哪年读的四年级都记不清吗?这“合乎情理、逻辑”吗??

 

三是结合第三条来看,汤兰兰的陈述既不“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判决书:“4、证人司永生证实我在上小学四年级时夏天的一个中午,老师陈春付在快要放学时,在班上说让汤某某放学后值日,教室里只有陈春付和汤某某,我放学后就回家了。”司永生并没有耳闻目睹陈春付性侵,这样的证据是不是十分的苍白无力?

 

四是结合第四条来看,陈春付(富)有证据支持未性侵汤兰兰,汤兰兰也有“存在诬告可能”。 据南都未出街稿:陈春付出狱后也表示:不认罪,就是我在看守所的时候我也不认罪,到监区我也不认罪,我没这事儿。结合汤兰兰的敲诈电话等来看,对陈春付(富)确实存在诬告的可能。

 

因此,笔者认为,理解最高检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特别是其中的“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要辩证地全面地而不是孤立地片面地理解,更不可断章取义,抓其一点,不及其余。


假如掐头去尾,孤零零地抓住“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这句做文章,那么,每个家庭的父母兄姐、每所学校的领导老师且不人人自危。即是只要有熊孩子出现,就极易把他们弄进刑事案的险境。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决不是立法者们的初衷!


汤兰兰案观察(135):汤兰兰案与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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