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博系列】汤兰兰案质疑(97)为什么要问一声“质证”?
(2018-08-18 08:07:01)
标签:
汤兰兰汤兰兰案庭审质证 |
分类: 汤兰兰案 |
据凤凰网《汤兰兰案”已知事实全梳理
汤兰兰案判决书定罪,基本上是靠各被告之间的口供和互相印证认定。但到移送检察院审查和法院庭审阶段,几乎所有被告人都否认推翻了自己先前的供述。
法院判决将此解释为各被告在看守所存在串供、改供词,公安机关出示的串供证据,由同监室关押的高鄂、张超、佟斌、丛日东、吴痕、孟捷、吴国臣、朱孔强等八人做出。他们作证称,这些被告在号子里彼此互相喊话,要求“抗住”,不要“瞎说”。
但是,庭审时,这八人没有一人出庭质证。
前村主任刘万友说,跟他同监室的一名“社会大哥”还骂过去作证的手下“小弟”。于东军、刘万友等人均表示,他们曾要求这些同监舍证人出庭对质,未获法庭准许。
被害人汤兰兰、以及带领被害人汤兰兰报案且在询问笔录上以监护人捺了手印的李忠云也没有出到庭参与质证。
同时,此案物证,即:用于观看黄色录像的501型奇声牌影碟机、阴阳B超单和一段讨钱的录音。仅有影碟机被采纳为证据。
关于刑事庭审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又进一步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那么,汤兰兰案没有完整的质证,这样的证据究竟有多大效力呢?
(写于7·27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