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第15页:“(八)2006年春的一天,被告人于东军到汤继海家焊在铧犁时,看到梁利权和汤继海正在看黄色录像,汤继海对于东军和梁利权说,‘让我姑娘陪你俩玩玩。’被告人万秀玲说:‘玩玩得给钱。’于东军和梁利权同意后,每人交给万秀玲50元钱,然后在汤家的炕上同时与被害人汤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于东军又上炕与汤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一是时间问题。判决书共5起集体性侵,这次是最末1起。一审开庭时,梁利权辩称案发时他在外打工,法庭未予采纳。于东军说,三铧犁春天时才用,啥时候用啥时候修,冬天不会修犁。另外,集体性侵,从2003年春起至2006年春止,为什么中间的2005年没有呢?难道“强奸犯”们良心发现,若如此,那为什么2006年又发生呢?
二是嫖资问题。强迫女儿卖淫,目的自然是牟利。“每人交给万秀玲50元”,两人共计才100元。既然汤女是棵“摇钱树”,为什么只有这一次收钱,其他4次集体性侵,人数都比这次多,反而都没有收钱?
三是证言问题。与于东军曾在同一监舍共处两年的刑满释放人员栓子(化名)表示,他被提审了12次,其中有两三次让他作于东军的证,他都拒绝了。一审判决后,他曾阅读过本案判决书,觉得“跟看黄色小说一样”。
四是判决问题。判决书以此判定万秀玲触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以罚金10000万元;同时,处以汤继海20000元。但是,其他四起集体性侵行为发生的时候,万秀玲并没有在场。
五是矛盾问题。整体强迫卖淫收费100元,但是,仅以龙镇上学为例,汤父汤母一年就要花四五千元供其借读。况且,上学是在离东龙山屯60公里的龙镇,如此一来,汤女脱离掌控,怎么卖淫怎么赚钱?这在逻辑上无法解释。
以上,都让人感到十分的蹊跷,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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