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36)(37)(38)(78)分别就判决书里的狱友姓或名不一、只采集原告陈述就认定两起指控、医院和报道的不同、甚至找不到“五大连池市保健医院”等。
这里,只就判决书里的证据问题说几个疑点。多说一句,本人不是学证据学的,仅供大家参考、批判。
一是第11页:“4、证人万发利证实万秀玲是在2000年夏天与汤继海闹矛盾出走的”。这条证据只能说明万秀玲与汤继海离婚出走的事实,而证明不了汤继海强奸的事实,使用这样的证据,经不起分析推敲。
二是第12页:“证人余庆志证实,2002年6、7月分的时候,有个姓梁的,这人有1.80米多的个,别人都管他叫大傻,看着有点愣,经常到我家看录像,秋天帮我家抹过墙,这个人大约在我家呆了4、5个月,这期间我们一起商量开录像厅,后来我们一起去哈尔滨进货,他没带钱只拿他哥哥的一个房照,我看他没拿钱就和他打起来,这之后我们再也没联系,2003年或2004年姓梁的没在我家呆过”。这条证据仅能证明“姓梁的”到过证人家,而证明不了“姓梁的”就在“2003年秋的一天”必然参与了5人性侵汤兰兰。使用这样的证据,也经不起分析推敲。
三是第15页:“4、证人司永生证实我在上小学四年级时夏天的一个中午,老师陈春付在快要放学时,在班上说让汤某某放学后值日,教室里只有陈春付和汤某某,我放学后就回家了。”这只是一个间接供述,司永生并没有耳闻目睹陈春付性侵,这样的证据明显苍白无力,仍然经不起分析推敲。
四是第19页:“18、证人万秀莲证实2008年19中旬万秀玲让我把汤某某接回来,说不让汤某某念书,学习不好,我和徐俊生一起去学校接过汤某某”。这只能证明接人的事实,更是难以证明任何一次性侵案,更是经不起分析推敲。
五是第19页:“证人王凤朝证实在那年十月一日,万秀玲、汤某某大姑(汤玉英)、丁福来接汤某某,万秀玲打汤某某,我打电话报警,三人走后,汤某某诉说了被强奸的事,27号我们领汤某某报案”。这条证据,虽然有“汤某某诉说了被强奸的事”,与性侵有一定关联,但是,一是时间上与汤兰兰和媒体报道的10月3日有矛盾,二是与王凤朝、李忠云回答记者也有矛盾,王、李均否认“领汤某某报案”。
六是第20页,“23、证人汤玉英证实万秀玲对我说汤某某怀孕了,让我和她去接汤某某,我儿子丁福开车去的,汤某某不回来,万秀玲打了她几下,汤某某住宿那家男的打电话报警”。这里,汤玉英的证言能证明什么?警方采纳这些证言,是看中了“汤母说汤兰兰怀孕了”这点,还是“汤母打汤兰兰”这点,还是“干爹报警”这点?又更是经不起分析推敲。假如,检方采纳“汤母说过汤兰兰怀孕”作为汤受到性侵的证明,那他们为何又不追究汤兰兰到底怀没怀孕,已产型宫颈形态何来,为何干妈李忠云带汤兰兰做B超、真假B超,这些都不管,却采纳这么一个被告方的话?
七是第20页:“26、被害人汤某某陈述,2004年我家买的影碟机,是挺冷的时候,记不清是年初还是年末,2003二起犯罪他们边看黄碟边实施犯罪,影碟机应该是他们借的。”这条关于影碟机的陈述有两方面,一是“买的”,一是“借的”。警方能调查清“买的”时间和地点,而又采信“借的”,哪为什么不去调查在哪里借的、给谁借的呢?
总之,判决书有不少矛盾,也非常让人怀疑,经不起分析推敲。有网友说:“单从其文字的粗制滥造来看,这份法律文书,可以直接认定判决无效。”这虽然有些过了,但是,采信上述众多经不起分析推敲的所谓证据究竟是为什么呢?难道是为了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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