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贪官与吴英,应用同一个“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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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无论她是否构成犯罪,笔者与众多的质疑者持同样的主张:即使吴英有罪,也罪不致死。法律,在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时候,最起码的底线是公平。吴英涉嫌的罪名与犯罪的情节,以及五年的马拉松式审判,最终维持的死刑判决,是否公平呢?
审判,有一个无形的天平,那是公平的象征。天平的两端,笔者认为,一边是法官的良知与法律,而另一端除了用来衡量的罪行外,还掺杂了太多:它包括制度、罪行、干扰、甚至还有见不得人的林林总总。但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吴英的审判,巨贪与吴英应该适用同一个天平。
法院的判决是有既判力,应该得到尊重。然而吴英一案于1月18日宣判后,为何在法律界掀起质疑的波澜?一方面,案子审了五年;另一方面有吴英的父亲所称的有官员上书要求判决吴英死刑;再一方面,吴英有检举立功的行为。当然,还有律师的无罪辩护。所以,吴英案件之所以倍受公众关注,根本的原因便是看不见的天平自在人心,这些质疑的人们也在适用着天平来衡量吴英案件。
试看近年来对贪官的判决情况:中国移动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贪污受贿7643万元;商务部官员郭京毅贪腐845万元,民委办公厅主任杜茂基贪腐592万;北京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贪腐1600万元;南航集团财务部主任陈利明贪腐5366万元;广东政协主席陈绍基贪腐2959万元;浙江纪委书记王华贪腐771万元;中国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贪腐1196万元;天津市委常委开发区主任皮黔生贪腐7553万元;贵州省政协主席黄瑶贪腐954万元;公安部长助理郑少东贪腐826万元;吉林省人大副主任米凤君贪腐628万元……就连超过亿元的陈同海也同样判处的是死缓!
对于以上死缓来说,抽取出来的理由基本上是:有自首情节;“既交代了法官不掌握的问题”;有立功表现;“有检举行为”,因为他退回了所有的赃款。这样的死缓,一缓就把死去掉了。
回到吴英案,难道这个吴英就不有一点点从轻的情节?她的检举揭发不算立功?五年的监禁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我们不说,对吴英的量刑与对那些死缓的量刑相比,吴英非杀不可?
如果说社会危害性,是判处死刑的理由,那么吴英的集资行为均是直接地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这种欠债不还的犯罪后果,也就是造成了债权人的直接损失。而那些贪官的罪行,不仅仅是贪污腐败数额那么简单,他们除了损害职务的廉洁性外,还践踏党纪、国法,在他们贪腐行为的背后,所造成的间接损失难以估量,比如说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他的贪腐行为又何止于造成7.23动车颠覆?更严重的危害还潜藏于未知中。那些贪官都能判处死缓,吴英就非要死刑?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吴英案件还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这是死刑案件的特有程序。因此,笔者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能亲自过问此案,因为:人命关天。我们的法律在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时候,也应该适用最高院的原则:“慎杀、少杀”。这个原则不能只对那些贪官们适用,吴英,同样也需要这样的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