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同学你好!
你的邮件收到了。应该肯定,你的提问方式、内容和选题考虑都非常好。从自己有切身体会的事情中感受问题,并且以案例分析作为主要研究方法,小题大作,由浅入深,层层推进,你思考的方法也非常可取。看得出你带着自己的问题,这两个月的学习非常投入和认真,也很有进展和收获。
你现在对你的选题产生怀疑很正常,记得爱因斯坦说过,一个人的知识犹如一个圆圈,知识的圆圈越大,接触的未知空间就越大。孔子也说过,“虽有至道,弗学,不知其善也。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同理,现在你关于中国司法对于个人财产的界定认识越多,接触的未知空间也就越大,所以困惑和怀疑就会越多。但是,这并不说明你的选题有问题,不应轻易否定自己最初的判断,相反,可能说明你的选题能够打开更大的认识空间,为你努力自强指明了方向。
你的选题涉及的个人财产问题,可以打开思路去想一想,从宪法的角度、行政法的角度、民法的角度、刑法的角度等等,均可以去进行分析探讨,而不必局限于司法领域或刑法规定。经过前面的检讨和思考之后,再反过来探讨陈同海案件有关问题,并可以与国内相关案例进行比较,或许你又会有新的发现。看得出你已经对有关问题展开了联想和追问,个人财产的定性问题,如何与子女生活抚育费进行划分问题,如何从夫妻财产中进行分割问题,问题在追问中逐渐在深入和明白,希望你继续发扬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把全部问题弄个水落石出。
至于你想做西方有关资料的搜索,这个思路也非常可取。因为在当今全球化时代,了解国外的情况并进一步进行比较研究,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虽然你暂时还没有得到外文有关规定或案例,并不表明国外没有有关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或案例纠纷,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你的外语还没有足够好到可以自如地检索外文文献,比如各种法律名词术语的外文表达,你是否熟悉?另一方面可能是你的文献检索和情报收集的手段和技能还没有掌握好,比如外国的数据库如何利用,外国的案例如何检索等等,这些工具和技能需要你以后努力去学习掌握。
我自己也经常有“书到用时方恨少”和“教然后知困”的感觉,不知你是否有同感?如果有了“学然后知不足”这样一种知识的饥渴,那就说明深入学习的契机到了,我做这种教育实验的目的达到了。因为在这样一种状态下,你已经自觉地在进行学习了,由“要我学”变成“我要学”了。孔子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你大约进入了第二种状态了。所以你要继续坚持下去,一个学期、一学年地坚持下来,你将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人生境界,你的进步将会不可估量,你从学习中将获得巨大的乐趣。
祝学习愉快!
黄震
黄老师您好:
我是来自09法三的阮XX。在对课题做了近一个月的资料查找后我开始对自己的选题产生怀疑,想向您咨询一下选题的可行性。
我做的课题叫《从陈同海案看中国司法对个人财产的界定》,当时选题是因为看到了对陈同海案的判决结果中有一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区分个人财产是很困难的,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那一部分才是应该没收的?子女部分呢?刑法中只有简单的一句“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而这显然太笼统,操作漏洞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此类案件的数量在呈上升趋势,对其一个明确的界定是必要的。另一个原因是我高中语文老师的丈夫因为受贿被判刑,也涉及了没收赃款和个人财产的问题,当时我的语文老师谎称赃款是其上家教所得,对我的触动也很大。因此我当时觉得这个问题作为热点和空白是很有价值的。
然而开始实际研究后我发现对这个问题很难拿捏。我曾经想去查询西方国家对没收财产的措施,结果没有收获。而就凭我个人几乎为0的法学知识来提出相应的建议也非常困难。并且我不知道现行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是否已达成相应的共识。因此我的探究陷入瓶颈。
我当时一些其他的想法还有诸如“中国高校法学院是否饱和”,“从特保案和俄罗斯货物积压看进出口法规”“
公交车逃票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等,但都被自己否决了,黄老师认为财产问题是否还有研究的必要?其他课题呢?如果可以调整方向,那么能不能给我一点思路?
谢谢您。
阮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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