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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社会责任是酒后驾车治本之策

(2008-07-05 13: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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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落实社会责任是酒后驾车治本之策
 
    由于酒后驾车已成为车祸高发率的罪魁祸首之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仍然屡禁不止,北京市交管部门在前一段时间内开展了禁止酒后驾车专项行动,主要措施是与各酒店联手,将30万张提醒禁止酒后驾车的宣传画悬挂到酒店,各酒店设一名禁酒监督员,劝阻饮酒司机驾车,遭到拒绝时立即报警。同时,交管部门还采取“查中午酒”、“典型醉酒驾车肇事事件曝光”和“处罚明知司机喝酒还搭乘的乘车人”等三项辅助措施。以期通过调动社会力量遏止酒后驾车之风。
    从扩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影响,加大对司机酒后驾车的处罚打击力度,到落实治理酒后驾车的社会责任,加强禁止酒后驾车的社会监督,是交管部门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两个月来思想认识上的一个飞跃,也是治理对策的一个转向。笔者认为,此举可谓是深挖了中国文化背景下酒后驾车的社会根源,抓住了治理酒后驾车的根本,将协调传统酒文化与车文化的冲突,有力促使中国酒文化的转型。如果我们继续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很有希望彻底走出酒后驾车的危险阴影。
    与传统社会人们安步当车不同,现代社会道路日益交通发达,特别是近年私家车增长的速度极其迅猛,人们出行越来越依赖机动车,酒后驾车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与此相适应,我国的酒文化亦应实现从以“劝酒”为主导向以“禁酒”为主导的转型,防止酒后驾车的发生。
    笔者曾经撰文指出:酒后驾车纵容者有责,在我国,司机饮酒、醉酒,往往是招架和抵挡不住在宴席上的敬酒、劝酒,对于酒后驾车,司机固然负有个人责任,同时,同饮者、酒店经营者等有关方面亦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新京报:2004年6月13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确是考虑到了机动车驾驶人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社会关系网络中一员的因素。并且该法规定了“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是,该法没有相应规定指使、纵容者的法律责任,不能不说是立法不周留下一个缺憾。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们生命财产,责任重于泰山,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对酒后驾车司机的处罚,人们普遍表示支持,广大驾驶员也发自内心拥护,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酒后驾车事故。同时,各地的行政、司法部门据驾驶员是“社会人”的原理,探索落实驾驶人社会连带关系的社会责任,以求根治酒后驾车现象。
   北京市曾出台规定,对于发现的酒后驾车人员除了对其本人进行教育和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社会责任,进行“两查”:一查在哪里喝酒,二查是哪个单位的人。查清在哪里喝酒,一旦发现酒店没有悬挂“严禁酒后驾车”的警示标志,将追究酒店的责任;查清单位后,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一旦发现公务员酒后驾车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开除。
    在司法实践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曾判决明知司机饮了酒还乘坐其车的乘客承担了交通事故的相应责任,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曾判决劝酒者承担酒后驾车肇事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相关社会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做出了有益的司法尝试。
    现在,北京市交管部门总结了过去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的教训,走出仅仅重罚驾驶者本人的治标做法,吸取了各地行政、司法对策的成功因素,通过行政手段弥补立法的漏洞,用更加全面而具体的措施落实酒后驾车有关社会责任,加强了酒后驾车的社会监督,有着积极的制度创新意义。虽然这种制度设计才初露端倪,还有待于实践去考验和完善。但是,我们可以相信,如果将酒后驾车的社会责任从短期的行动措施转变为长期的制度安排,切中了中国传统酒文化的要害,也符合中国社会转型趋势和发展潮流。因此,落实社会责任可谓是酒后驾车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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