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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一个字的文化史

(2008-07-05 11:54:16)
标签:

宗教

法律

文化史

独角兽

许慎

中国

分类: 法律文化
凡解一字,即是作一部文化史

                                       ——陈寅恪

 

“法”这个字如何解释?尽管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是法学者的老生常谈,但是对于每个初学者来说,都可能会产生自己全新的想像和猜测。事实上,这些的想像和猜测对于独自探索和创新有着极为重要意义。文本对于每个解读者都是开放的!每个人第一次接触法律都会问:法是什么?或者,什么是法?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是值得我们每一个人不断去寻思和回味的问题,也是法学史上众说纷纭、常谈常新的问题!可是好多人学了一点法学知识以后,记住教科书上的定义和解释,就会自以为明白了“法”,于是不假思索地人云亦云,忘却了自己最初的疑惑。我们实在不应该忘记!

 

直到现在,每当有人(甚至是我乘坐的的士司机)知道我是一名法学学者时,他们都会富有挑战性地问:“ 黄教授,中国有吗?!”假如你遇到这样的问题,不知道你作何回答?并不是他们不知道中国有宪法、刑法等等,而是他们知道“宪法、民法、刑法,不如领导的看法”(民谣)!在他们心目中有理想的法,才会怀疑现实中作为摆设的法。这样的问题,足以将我们逼进两难困境:说中国有法,那么多的法律白条、有法不依现象怎么解释?说中国没有法,无视中国的立法成果,那我们学法律有什么用?也许,不管我们怎么回答都不会让人们满意的!因为我国法治的现状远远还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但是,这样的提问常常刺激我,提醒我要去深思,作为专业学者,我们不能不去理睬人们这样的质疑和追问。

20世纪30年代,国学大师陈寅恪[1]在读过沈谦士《鬼的原始意义试探》后,怀着激动的心情写信给沈氏说:“依照今日训诂学之标准,凡解一字,即是作一部文化史。”这一卓识为我们认识“法”,指出了一条简便易行的进路。因为,“法”正是这样一个字,对它的破解,即可作一部关于法的文化史。对于“法”字的破解,我们同样可以从训诂学入手,同时,我们今天的还可以借助更多的考古学、人类学的材料相互印证,探索中国“法”的本来面目和独特道路。

据我本人的初步研究,在中华文明草创之时,“法”的文化内涵经过先民改造发生了一次巨大的变化(《法:一个字的文化解释》,《湖南大学学报》2004年4期)。值得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我们今天的“法”观念,与中国原生形态的法已经大相径庭了!这是因为晚清以来,西化、全球化不断在向中国渗透和扩张,西方文化主导世界潮流也深刻影响了中国文化,在跨文化交流中,“法”的意义再次发生了嬗变。中国人传统上认为“法是统治的工具”(“法者,治之具也”),而我们今天深信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西方语境中,法的权利内涵是不言而喻的),这是我们破解“法”字时尤其要注意的情形。

也许大家在中学时开过《法律常识》的课程,里边对于“法”的定义大家还能记得起来吗?如果忘记了,那时最好!我们的认识就“归零”了。如果还有记得的,一定要对自己的先入之见保持警惕和反思。如果我们的思想认识不经常“归零”或重新“洗脑”,我们进一步探索的门路就被堵塞了。这也就是荀子经常讲“解蔽”的原因,“前见”(先入之见)是有遮蔽作用的。

隐约记得我们中学《法律常识》课本大致是这么给“法”下定义:“法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好在我的记性不好,十多年前我开始学法律的时候早就忘了中学的知识。现在这个定义是我后来找到的。要是我记住了,被这个定义束缚了,我后来就写不出我博士论文,今天也不敢跟大家讲我的个人浅见了。

翻开中国每一部法理学或中国法制史的教科书,在解释“法”的时候,大多会引用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会意。法,今文省。” 

按照许慎的解释,“灋”是“法”字的繁体字。法,是刑的意思,是统治的工具(法者,治之具也)。从水,是因为取“水”平准象征意义,廌在《说文解字》中另有解释,去则是作动词。这个解释很多人深信不疑,直接作为证据,但是我当时没有法律常识,对这个解释却发生了疑问。 

我仔细查找了出土的甲骨文、钟鼎文资料,殷商甲骨文中似乎没有“灋”字,西周青铜器上则刻有“灋”字,并出现好多次。钟鼎文“灋”字从造字结构来看,确实是由“水”、“廌”、“去”三部分组成,并且三者的位置不固定,于是我猜想,法字的三个构成部分,是不是各自独立也能表示“法”的含义? 

1.“水”,传统上大家都认同水的含义是“平之如水”的象征意义。但是有学者表示不同意见,如蔡枢衡认为,水的在法字中含义是功能性的,可能指对犯人处以用水漂去的刑。我则认为水可能具有历史意义和宗教功能。(见拙文《水与中国法律起源》,《湖南社会科学》2002年4期)

1)大洪水→大禹治水→防风氏被斩(处以极刑)→部落联盟

曾经有西方学者认为东方社会是治水社会,并从中得出专制的起源,禹[4]是治水英雄,通过治水形成权威、促生规则处罚。刑起于兵,兵刑同制,与治水有关(上下游的利益争端)。

2)水神:“集于天地而产于万物,产于金石而集诸生,故曰水神。”

水中有神   很多传说中的水裁判。

神明裁判,超人的智慧与力量,水神进行裁判。

《需卦》:“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对水的崇拜,属于自然崇拜,像崇拜雷电、山川一样。 

2.“廌”,过去多以为是神话里的独角兽,一下子是独角神羊,一下子是山牛一角,让人不明白期来历。我的老师武树臣曾指出廌可能为执法的部族图腾,给我很大的启发。但是,廌好像是一个综合图腾。

很多传说中的独角兽裁判,中国法文化的鼻祖——独角兽       

 独角兽、龙、凤—图腾崇拜

中国的综合图腾作为裁判权威,说明此时中国处于部族融合时期。 

3.”,过去都认为去是动词。许慎的解释也语焉不详。但是我检索甲骨文和金文后,感觉去的象形程度非常高,像弓箭,那如何与法律挂上钩呢?

后羿射日→弓箭—制器崇拜

例如:捕猎,对猎物发生争议时,用“射之高墉上”,通过比赛定归属,相当于西方的决斗→与法产生联系。

“去”具有法律意义,是一种制器崇拜的产物。 

蚩尤、皋陶造法的传说,可以参考后来夏后氏启的甘誓,都是借助神灵剿灭异端:蚩尤→讨伐、“伐”→法发音的来源。法律变成了统治者手中的利器,其锋芒是指向平民百姓的。“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

商鞅携《法经》入秦,改法为律,于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正典均称为律,法则变为更广泛的用法。“家法”与“王法”都是法。                                         

近现代以来,西方法律文化渗透到中国,或称之为“西法东渐”,我们为了与其进行对话,翻译就非常必要了。西方人的“law”、“legal”、“code”等用汉语如何表述?经过长时间的摸索,最后选中了“法”字。从最初法国《民法典》被翻译成《民律》,可见一斑。后来用“法”对应之后,很多中国人有时又忘记了汉字“法”的本来意思,由此产生了很多误会和误读。于是,有“rule of  law ”被译成“法治”,人们认为“法治”是神圣的,是其它思想不能染指的,而忘记了我们先秦法家也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我们应该注意保持必要的警醒。 



[1] 相传陈寅恪有“三不讲”:书上有,不讲;别人讲过的,不讲;自己以前讲过的,不讲。以刻意激励自己探索新知,创新思想。+

文章引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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