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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当院长是公权滥用

(2010-07-05 15: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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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72号,沈阳市27名有丰富经验的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领导,被聘任为8家省级医院和18家市级医院及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的安保工作副院长,指导医院治安防范工作。

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广善介绍说“(警察当院长)不占职数、不拿待遇,履行职责。警察履职要保持中立,做好医患沟通的桥梁,妥善处理双方的关系。”

警察兼职院长给近年来医患矛盾的激化再添一抹令人哭笑不得的“重彩”。若不到难以收拾的严重局面,相信当地也不会出此“奇招”。而沈阳也不是孤例,早前其他地区此类消息也曾见诸报端并引发热议。我毫不怀疑当地打击“医闹”、乃至解决医患纠纷的诚意和努力,但是我怀疑这“奇招”的实际效果以及公权滥用所造成的更大危害。

恐怕谁都知道医患矛盾的根本解决不在警察,就象校园安全的解决也不能完全依靠警察。如果按照沈阳的思路,我看在一定规模的学校设立负责安全的警察副校长也是可行的;在员工接连自杀或有此类隐患的企业设立负责安全的副厂长、副总经理也很必要啊!依此类推,那要多少警察我们才能“安全”呢?真若如此,我国岂不成了警察国家?

早有评家指出沈阳此举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十款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至于他们钻了《公务员法》中所谓医院属非营利机构的漏洞则可以忽略,因为人民警察不受制于《警察法》是说不通的。

警察兼职当院长不拿现金待遇我相信,但一个在繁忙警务工作之外还兼院长的警察拿一些医院表示的电话卡、购物卡之类则完全在人情可接纳的范围内,即使主观上不想营私,但却易造成营私的客观结果。而此缺一开,所谓公权也就名存实亡了。“国家的组成是公民出让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授予管理者用于维护全体公民的福祉和社会秩序,这便是公权的由来。”请注意,公权是用来维护全体公民而不是部分公民的。

公权滥用等于打开了公权力寻租的闸口,即使本意和初衷是好的,也难免会沦为黑金交易的助产士。公权越是滥用,公民的权利就越被挤压。反过来,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公权就必须循规蹈矩,绝不可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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