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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文书于1999年作出,强制执行过程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利息?

(2022-04-06 13:23:31)
标签:

强制执行

债务

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抵充顺序

分类: 法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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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注点

1.1  生效日期,因为生效日期与加倍部分利息的计算起点直接关联。多数律师同行不注意调取相关生效日期的原始资料,致使无法准确确定生效日期,导致计算过程如无根之木,不具有稳定性。

1.2  债务人有无部分履行过债务,有无约定抵充顺序,因为这会影响到清偿后的抵充顺序。(法释〔2009〕5号)这个问题,司法人员往往凭前人经验办案,同时也为了加快结案,一般都会选择先抵充本金,再抵充利息等。你如果看到某个终本案件剩余债权仅剩利息,基本上就是这种司法人员主动工作得到的结果。而权利是不能被动放弃的,如果不知道这里面的蹊跷,我们很难发现里面的端倪,随随便便签了笔录做了放弃,跳进黄河洗不清。

1.3  加倍部分利息需要分段计算,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关于加倍部分利息这个问题,因实践中很多律师,甚至很多执行承办人员无法接触到,导致他们错误地以为所以的加倍部分利息都是按每日0.175‰这个利率去计算的,实质上不是这样的。因为从加倍部分利息这个制度的演进来看,惩罚力度是逐渐减小的,也就是说年化利率是逐步降低的,这意味着如果按低利率计算,我们能争取的款项就少了。

二、实证举例

生效文书于1999年作出,强制执行过程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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