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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真的不责众吗?

(2012-04-13 15:58:27)
标签:

余涌军

成都

法不责众

居委会

杂谈

分类: 新知

不管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在工作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一句话,法不责众。这句话与其说是从法律的角度说明,还不如说是从大众心理的角度来阐释更来得贴切些。例如,上课迟到了,急急忙忙往教室赶,突然,发现还有本班的好几个同学还在后面,不管最后老师处理这件事的结果如何,首先这心理上就好受多了,当然,往往这个结果,也比就自己一个人迟到要好得多,“法不责众”嘛。显而易见,从众的心理在这里起了很大的作用。当你看到后边还有几个同学也迟到时,是不是就会放慢脚步,不那么匆忙了呢?基于法不责众这种后果的预期考虑,我们才有了上面的心理和行动。如果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从众的行为当然社会成本也是较低的,“枪打出头鸟”、“露头的椽子先朽”、 “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等,从这些古语中,我们也能得出同样的结论。

 

在这里,我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再次审视这句话,觉得这里边大有问题。

 

首先,我们要对“法不责众”的“法”要做限缩解释,语义上的概念广阔无边,如果不是在一定的条件限制下讨论问题,很多时候往往无果而终,因此,既然从法学的角度思考问题,这里的“法”就限制在法学的领域里,区别于公共政策和道德。

 

其次,我们又要对“众”字,进一步研究。从“众”这个字形来看,显然,三“人”为“众”,我们不妨将三个人称为小众,再多一点的人称为中众,再较多的人称为大众。这个划分只是一个程度上的区分,便于讨论问题,其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

 

最后,让我们在法条中找一找,法真的不责众吗?显然不是,法是责众的。刑法中有共同犯罪的规定中,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规定,有犯罪集团、单位犯罪的规定。但同时,法律上对聚众犯罪往往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法又是不责众的。法律责不责众,是根据人数的多寡来判断,还是背后另有原因呢?

 

这让我想起中国首例麻将官司余涌军案,余涌军是成都的一位普通市民,因为她的客厅与卧室窗子正好对着楼下居委会老年活动室,每天楼下的搓麻声不断传来。尤其是麻民们几乎每晚都要活动到深夜,扰得她根本无法入睡。时间一长,她患了神经衰弱,只有靠服用镇静类药物强制睡眠。一怒之下,余将居委会告上法庭。在没上法庭之前,余想通过居委会解决问题,但居委会表决1比67麻将照打。这就引发了相关学者的广泛讨论,最后也是无果而终,看来,从传统法学角度分析,确实不太方便,是保护个人的权益,还是保护社区居民的权益呢?而且居委会是经过民主决策的,民主制与个人权利的保护也发生了冲突。如果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就简单的多。这个“法”,显然不应责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如果法院判决余涌军胜诉,那么这个社区其它的公共事情岂不都因要以个人权利为重,而被废弃。这个法对社会还有何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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