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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

(2010-07-01 17:48:57)
标签:

《侵权责任法》

网络侵权

人肉搜索

网络服务

it

  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有关网络侵权的内容如下: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该法的实施有以下三点感想:

    一是意义重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不仅对判定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将对“网络暴力”等网络负面现象予以法律的制裁,对网络时代的个人隐私、个人名誉权起到较好的保护作用;而且明确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经营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ISP)与经营者(网络公司)明知网站发布的有关内容会对其他人造成侵权,并予以听之任之,或对利益相关者的投诉不予理睬的,则将与发布信息的网民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

    二是会有争议。《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人肉搜索”后果的法律界定将会引起较大的争议。因为作为一把“双刃剑”,“人肉搜索”既包括对贪腐行为和引起公愤“无良公民”的舆论监督;也包括对当事者(有些是无辜者)个人隐私的侵害。因此,在有关的司法实践中,应严格界定一般的“人肉搜索”和违法的“侵权行为”。

    三是相对滞后,且有关网络侵权的规定不够明细。对于互联网侵权,欧美都有专门的法律。例如,早在1999年,欧盟委员会就制定了《互联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等相关法规;美国有《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暂行条例》、《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等多部法律;而我国今天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不仅有些滞后,而且与机动车、医疗、动物侵权等混杂在一起,对于网络侵权的规定不够明细,因此尚需出台细则,或者出台专门的《网络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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